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是指資產的賬面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或負債的賬面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礎。
以及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的可抵扣虧損、可結轉以後年度的稅款抵減而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預計負債這個科目屬於負債。假設其再賬面價值為100萬。根據稅法規定。預計負債只有在實際發生時才予以抵扣。
也就是說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的可予稅前抵扣的金額為100元,那麽我們計稅基礎=100-100=0,計稅基礎為0。
計稅基礎(Tax Basis)是2006年發布的《企業新會計準則》中提出的概念。它分為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兩類內容。
通俗的說計稅基礎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後,資產或負債在計算以後期間應納稅所得額時,根據稅法規定還可以再抵扣或應納稅的剩余金額。
分為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
擴展資料:
企業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確認的由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重組義務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預計擔保損失、預計未決訴訟損失、預計重組損失)。
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確認的由產品質量保證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
根據固定資產準則或石油天然氣開采準則確認的由棄置義務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預計棄置費用)。
在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棄置費用計算確定各期應負擔的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預計棄置費用)。
根據企業合並準則確認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在被投資單位出現超額虧損,投資企業需要承擔額外損失的,企業應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投資的長期權益賬面價值均減記至零的情況下,對於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規定仍然需要承擔的損失金額,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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