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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很多公司的工資都在15左右?

有人曾經把公司按照發工資的時間分為三種:

壹種是1-10發工資的公司。這種公司是最好的,壹般都是高科技公司,實力強,不差錢,完全不擔心員工流失,所以工資早早就給員工發了。

第二種是11-20。壹般為國企、事業單位等。,操作平衡,從容,步步為營,不好,不壞。

第三種是月底發。壹般是勞動密集型企業,經營能力差,效益差,財產狀況有待改善。

從以上來看,15號發工資的單位是個普通單位,不好也不壞,還算比較滿意。我們也是15號發的工資,不過是當月工資。其實很多單位都是發當月工資,而不是拖到下個月。為什麽公司工資在15左右?

首先人力資源部要做好各種數據的統計。比如考勤,大單位的考勤很復雜,扣工資要根據請假情況計算,涉及到每個員工的利益,壹定要查清楚。

第二,個人所得稅的扣除。

新個稅實施後,每個月的15之前都要和稅務專員核對個稅,因為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剛剛改為年度綜合所得計稅方式,有些員工的個人專項附加扣除壹直在變,導致每個月計算起來非常麻煩,完成財稅核對也需要壹定的時間。

三、15發工資不早也不晚。

工資剛好在中間,不早不晚,挑不出毛病。早發正好,有資金壓力,員工也不願意晚發。

不管工資是什麽日期發的,能按時發的公司和延遲發的相比都是好公司。大家的工資是多少?

妳好,我在公司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十幾年了。其實公司的付款日期也是各種各樣的,有的早在15,有的在月底,有的甚至延遲了壹個多月。但是貌似15號發工資的公司占了大多數。為什麽?然後需要了解薪資發放的相關規定,以及公司的目的和實際情況!這不難理解!

此處關於工資支付日期的規定僅指按月支付工資的情況,其他特殊的工資支付方式在此不做提及。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大部分城市,原則上月底前發放上月工資是合法的。但是超過1個月不發工資,肯定不行。屬於未及時支付工資,員工可以以此為由強制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是少數城市,在此基礎上,對工資發放日期要求更嚴格。比如在深圳,規定每月7日前發放上月工資。如果有特殊問題,上個月的工資可以在每個月的12上發。如有經營困難等因素,最遲可於每月22日前發放上月工資。

為什麽公司喜歡越晚發工資?第壹,公司的資金周轉和存款利息。這不難理解。對於公司來說,越晚越好。尤其是人多壹點的企業,多花點時間在銀行是有好處的。所以很多公司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選擇最新的。

第二,每個月底到次月初幾天,是公司財務結算的時間。另外,公司的考勤打卡統計、工資計算、與員工核對都需要壹定的時間。比如月初的第壹周用來處理考勤異常和員工核對,第二周計算發放工資,這樣很快就要到15才發放工資。

而規模大壹點的企業,考勤制度更全面完善,會快很多,所以有的工資會在12發,有的確實可以7號發。有些機關單位甚至能做到月末月初1發工資,我們只能羨慕。

3.很少有公司在每月7號之前發工資。為什麽?因為對於工資多的員工來說,往往會出現自動離職和遲發的情況,相當於間接彌補了員工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尤其是工廠的壹線工人,經常會出現領完完工資就直接走人的情況,因為很多人沒等那麽久就辭職了。因為如果7號之前發工資,有些員工可能根本不在乎7天工資,而是選擇直接離職,基本上7號之前只能幹5-6天,不足以彌補給公司帶來的損失。但如果公司以15號甚至更長時間發工資,員工想不交接工作就離職,確實需要慎重考慮。

事實上,能支付上個月工資的公司沒有。15算是比較正常的,甚至還可以,因為這樣更符合實際情況,既考慮了工作量本身,也考慮了員工離職的問題。久而久之,各個公司都形成了這樣做的習慣。以上回答,希望能幫到妳!

工資發放的時間體現了公司的綜合實力、價值理念和人文關懷。很多HR在招聘的時候也把薪資發放作為吸引應聘者的好辦法。

從企業的角度來說,越晚付款越好,既能緩解資金壓力,又能賺點利息。從員工的角度來說,越早還款越好,尤其是對於還款壓力較大的員工。

發工資前的準備工作包括:統計考勤,用績效計算績效工資,等待財務部門提供與公司收入和支付掛鉤的數據,統計工業企業的工時和件數,然後制作工資表。個稅專項扣除後,計算比以前復雜很多,需要為周轉風險的管控和公司支付流程的審批預留時間。

壹般企業發工資主要有四個時間段:1和次月10,通常在高科技公司、外資、大型國企等經濟實力較強的公司。有史以來最早開會發工資的公司是當月28號;

2.上個月發了10-15或者16-20。大多數企業都在這個範圍內。這兩個時間段沒有嚴格的界限。有的公司實力不錯,但是審批流程特別復雜。有的公司會在發放前預先檢查稅務系統是否有計算錯誤,而月稅壹般是10。

3.次月21-25,壹般在小規模公司,企業效益不好,資金緊張,甚至拖欠工資。.........

因為越晚發工資對企業越有利,越晚發工資對員工風險越高。

那為什麽這麽長時間都壓低工資?

1.財務統計報工資需要時間,走程序需要很長時間。

2.壓工資壹段時間,可以穩定和困住員工。因為無論妳什麽時候離職/跳槽,妳的壹部分員工工資始終在公司手裏。這樣會讓員工害怕失去工資,不敢隨意離職。

3.公司的資金可能會短缺。

4.賺取利息。

所以從發工資的日期就可以看出壹個公司不靠譜。

A類/10之前:多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資公司、國企。

B類/編號10-15:部分a股上市公司和效益好、制度健全、管理完善的公司。

C類/15後:多為小型企業,尤其是社會服務類、勞動密集型公司。

妳呢?妳的工資是什麽時候發的?

15號應該是大部分企業的發薪日,這其實是壹個分水嶺。實力強、福利待遇好的金融、科技類公司會選擇提前5天左右發行;勞動密集型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會延遲發放工資5-10天;因為大部分企業經營還算不錯,都選擇15號發工資。

(圖片來自網絡,如有侵刪。)

國企和大型集團上市公司都有很大的事業,公司的規章制度和福利措施健全。多久發工資也是按規矩來的。主要是壹些私營勞動密集型企業,多久發壹次工資比較靈活。效益好的時候,基本可以按時發放。效益不好的時候,推10天半月很正常。

我覺得15發工資主要有兩個原因。首先,工資核算需要壹些時間,比如員工考勤登記,曠工早退等。統計每個批次、每個型號的每個工人的產出單價;如每個員工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加班工資;還有五險壹金,水電費,扣稅。我還要去稅務部門報稅,申報個人所得稅。所有這些都需要壹些時間。

另外,有些公司為了節省人力成本,財務人員短缺。而且公司數量比較多,這種工資核算確實會延長壹段時間。另外,有些公司效率不高,還要經過層層審核。最後還要老板簽字,這壹套工資流程就完成了。這樣估計差不多15天了。

其次,是壹些企業留住員工,防止員工離職的措施。工資越往後推,員工自我分離的成本越高。這其實是私企,尤其是壹些小型私企慣用的套路。大部分小企業的工資都是15之後發的,像壹些小工廠,小作坊。大家加起來幾十甚至10。就算不請專門的財務人員,工資核算幾天就能輕松搞定。

(圖片來自網絡,如有侵刪。)

工資越在公司手裏,員工越不敢隨意跳槽。尤其是壹些效益不好的公司,員工的工資待遇也不好。但是辭職很難得到批準,離開會損失壹些錢。對自己狠壹點,公司可以少付壹點。

有的公司實際上是15的日期發工資,但那是壹個半月前。我遇到過,2003年,某市,比如2月份的工資,到3月份15才發。以此類推,3月份的工資將在4月15發放。

這就好比原來的五天八小時工作制,有的企業卻變成了兩班12小時制。也沒有所謂的周末。更何況,如果真的實行五天八小時雙休制,很多勞動者都不願意,因為只有加班才能收入更高。

感謝受邀回答這個問題。

我們來看看從工資核算到發放的流程。在壹些公司,車間生產線上的員工必須打指紋卡來記錄出勤情況。如果是計件,個人每天的產量乘以工資得到個人的日工資,由文員交給人事部門。

月初,人事部把員工上個月的時間和計件考勤提交給財務部,他們慢慢的壹個壹個的算出來每個人的月薪,然後交給老板審批簽字。才能分發到我們的口袋裏。

為什麽壹般公司的工資都是15?如果是員工比較多的大公司,他們需要壹個會計流程。至於小廠,我個人認為有的是為了留人。如果離開自己,這半個月的工資就會飛到老板的口袋裏。我遇到過。

最後再普及壹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即進廠時簽訂的合同支付。逾期三天,可以向當地監察大隊投訴,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出具。

妳的工資是15發的嗎?歡迎討論留言。

專業的HR來回答這個問題。

我公司也是15號發工資。站在行政人員的角度,我支持15號的工資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預留行政或財務人員工作時間:收集考勤和績效考核數據並據此計算工資需要時間;

2.留出審批流程的時間:工資表做出來後,不會馬上發放,需要經歷壹個過程,根據不同公司的情況,可長可短。

3.預留離職風險管控空間:指離職人員,尤其是不打招呼就走的人員。如遇特殊情況,工資延遲半個月,可進行壹定補償。當然,這種情況發生的概率其實很小。

根據勞動法,超過壹個月不發工資是違法的,15號只是考慮到法律法規和企業實際經營需要的壹個選項,所以很多公司都在這個日期發工資。

資深HR,在行政、人事領域深耕多年,歡迎更多關註和探討職場生活。

答案比較簡單,只是為了滿足個人所得稅征收的需要。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預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工資屬於個人綜合所得,公司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最遲需要在次月15日前能夠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並完成申報繳納。因此,各單位最遲必須在下月15日前制作上月的工資表。所以15上拿工資已經很晚了。這種公司頂多中規中矩,比不按小時計酬的公司強。

問題的答案應該到這裏就結束了,但是相關運營中的壹些財稅問題可以和大家分享討論。

企業對工資和個稅的會計處理還是有很大的區別。

比如當月繳稅,計入當月成本,次月15前申報繳稅,這種情況完全符合稅務和會計;

二、當月費用月末計算計入,次月6月5438+05前支付。在2017之前的稅收政策環境下,存在稅務和會計差異,因為根據2007年頒布、2017年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只有“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且合理的。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允許在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因此,會計雖然按照權責發生制做了正確的核算,但由於沒有實際支付,在賬面上顯示的是負債,稅務機關認為是預提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繳中往往不予確認;

第三,本月應付工資下月發放,計入下月成本。也就是說,應該與上月成本相匹配的工資,實際上是包含在下月成本中的。實際上,會計為了適應稅收征管,放棄了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但是它滿足了稅收,但是企業的成本管理卻有很多麻煩。

以前對於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稅務機關也是講實際,用簡單的方法解決。通常,他們抓住了壹點。只要企業壹年只發了12個月的工資,年終獎壹年只算壹次。至於工資和獎金的歸屬期,沒有進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現在,這個問題已經不是問題了。2019年,國家修訂了企業所得稅法,上述壹項改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采用權責發生制,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該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視為當期收入和費用。”。稅收和會計已經完全融合了。

工作生活中的小問題,小細節,其實多多少少都充滿了道理。

因為壹般公司這個月發上個月的工資,15之前查完所有考核指標和考勤也是剛剛好,績效工資計算數據也能出來。15號也是報稅截止日期,公司各種報表的數據已經基本確定,所以工資壹般會在65438號左右發放。15.

很高興先回答這個問題。確實每個月15會發上個月的工資,這是大多數企業送行的壹個標準。老九在很多企業和單位呆了這麽多年,只有兩個不符合這個標準。

那麽企業6月15發上月工資有什麽好處呢?

首先當然是緩解資金壓力。妳要知道,企業經營最重要的是維持現金流,所以企業有半個月的緩沖期是壹筆可觀的活動資金,沒有利息和成本,自然非常劃算。

第二個方面只是關於人員的穩定性,因為半個月的工資在手上,員工離職或者突然想離職都要把這個工資考慮進去。而這段猶豫期留給企業做好充分的準備。

壹方面準備和員工溝通挽留,另壹方面也做好員工離職的充分準備,避免壹些遺留問題。也是工作交接和新員工適應崗位的有力時間節點。

第三點,有利於工作的平穩過渡。由於工資的限制,工作人員在工作交接的時候不能太隨意和敷衍。這非常有利於新人接班,保證工作的順利交接和過渡,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降低因人員流動對企業工作的影響。

總結壹下,大概就是這三點決定了企業發工資的時間。當然也有相應的劣勢,就是如果其他企業在這方面給予更寬松的政策,會吸引更多的人才。

好吧,我是老九。我以我20年職業生涯的經驗來回答妳的問題。希望我的回答對妳有幫助。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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