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中華人民***和國 發票管理辦法 》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壹)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 發票專用章 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 (四)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五)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七)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二、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三、違反《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 沒收違法所得 ;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壹)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五、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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