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或者按季申報的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免征增值稅;
2、 增值稅是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壹個稅種;
3、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壹,增值稅的收入占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
起稅點,又稱征稅起點或起征點,是指稅法規定對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起點數額。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起征點的就全部數額征稅,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根據起征界限對象的不同,起征點分為起征價額和起征稅額。
增值稅納稅人的分類有:
1、壹般納稅人;壹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壹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原則上要求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含)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含)以上;
2、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會計資料,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具體來說,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就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100萬元的工業企業。工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生產、加工、修理修配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包括以工業生產為主,兼營貨物批發、零售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180萬元的商業企業。商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等商業經營活動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包括以貨物批發、零售為主,兼營工業生產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 除此以外,還有三種納稅人也視同小規模納稅人,即: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標準的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綜上所述,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後,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可以免征增值稅;如果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
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本條第壹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範圍的勞務。本條第壹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