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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兩個健康”先行區建設促進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優化營商環境,構建親清政商關系,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時代“兩個健康”先行區建設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兩個健康”,是指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第三條 新時代“兩個健康”先行區建設工作,應當堅持中國***產黨的領導,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公平競爭,遵循市場規律,支持改革創新,加強法治保障,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新時代“兩個健康”先行區建設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建設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政策制定,督促檢查政策落實,協調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確定具體工作機構負責日常指導、組織和協調。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新時代“兩個健康”先行區建設相關工作。第二章 要素保障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國土空間規劃引領作用,實現土地利用、城鄉建設、產業發展等有機融合,提高資源要素保障能力。

完善土地供應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對土地資源的配置作用,科學安排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土地供應設置不平等標準或者條件。

完善土地利用績效評估和產業項目合同履約管理,綜合治理閑置、低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劃定工業區塊範圍界線,確保與工業經濟增長相匹配的用地規模總量。

工業壹級區塊範圍界線內規劃工業用地不得調整為非工業用途。確因城市重大發展戰略、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減少工業壹級區塊範圍界線內工業用地面積的,應當在縣域或者市域範圍內落實占補平衡。第七條 符合消防、安全生產等規定條件的,壹般工業項目自有用地內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可建建築面積比例可以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標準放寬。

可建建築面積比例提高部分應當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建設成套商品住宅。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人才工作專項資金,優化人才落戶、住房、子女入學、配偶就業、醫療等服務保障措施,建立以崗位經歷、年薪待遇、實際貢獻為主要標準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評價機制,引進和培育不同領域多層次人才。

發揮市場、社會等多元主體作用,培育發展專業社會組織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有序承接和開展人才培養、引進、評價、流動、激勵等工作。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創新職業教育辦學模式,推進中高職壹體化發展,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勵實施技術技能人才訂單式培養,推廣現代學徒制、企業新型學徒制。

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和專業培訓機構結合地方產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需求,設置相關專業和課程,培養創新型、應用型、技能型人才。

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職業院校、行業協會等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應當深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投放力度,擴大無還本續貸業務規模,鼓勵采取不動產按份額抵押、小微企業資產授托融資、技術產權證券化融資等創新扶持措施,降低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融資門檻和融資成本。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增強金融支持的穩定性,不隨意停止發放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貸款。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開展股權融資、跨境融資,拓展融資渠道。第十壹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擴大業務規模、降低擔保費率,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融資提供增信服務。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防控體系,健全監管協調和信息***享機制,實施風險聯動防控,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依法組織設立專門用途基金支持企業紓危解困,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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