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業總體情況。全市現有律師事務所24個(市屬所12個,縣區所12個;合作所14個,合夥所9個,國資所1個)。2005年全市執業律師226人(市屬所132人,縣區所94人),全市律師業務創收821萬元,全市平均每所業務創收34.2萬元,全市人均律師業務創收36300元,全市律師人均年收入11434元(稅務機關核定律師收入為其創收的31.5%,因律師隱性支出較大,律師純收入遠遠低於此標準),與會計師、稅務師、評估師等其他中介行業相比,律師收入水平較低。
2、律師所經營成本構成分析(按全市律師所財務收支平均數測算)。
(1)律師辦案工資及業務費占律師所創收的60%;
(2)律師的三大強制性保險費占律師所創收的9.2%;
(3)律師福利、工會、教育經費占律師所創收的5.5%;
(4)營業稅及附加占律師所創收的5.55%;
(5)行政輔助人員工資占律師所創收的5%;
(6)上繳律師協會會費占律師所創收的2.1%。
以上必須支出的項目已占律師所創收的87.35%,其中,稅費支出占了創收的27.35%,這還不包括律師個人所得稅及律師所所得稅。律師所創收在返還律師辦案成本後,大部分作為稅收貢獻給了國家,律師所實際可支配收入不足其創收的12.65%,故我市多數律師所經營困難,幾乎沒有結余,無法謀求發展,部分律師所沒有自己的辦公用房,且近年來律師隊伍呈萎縮趨勢,2003年以前全市律師250余人,去年已降至226人。
(二)律師行業稅負及征管情況
1、律師行業應稅收入主要是律師代理費,但律師收取異地辦案差旅費等具有代收代付性質的費用也被認定為應稅行為納入其他業務收入征稅。
2、稅收征管方式。多數律師所實行查帳征收,個別律師所實行核定征收(其應稅所得率為20%)。
3、律師行業繳納的稅目主要有: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合夥所除外)。
4、律師行業實際稅負。營業稅及附加5.55%。個人所得稅實行包幹核定(合夥人除外),即律師個人按其創收的45%核定包幹工資及業務費進入稅前成本,其中個人創收的13.5%作為律師辦案業務費不計入個人所得,31.5%作為個人收入所得適用9級累計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個稅)。合夥人的個稅參照個體工商戶執行,即合夥所不繳企業所得稅,由合夥人繳個稅,合夥人的法律服務創收作為經營所得,而不享受非合夥律師包幹核定工資及業務費的政策。合作所、國資所參照壹般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按三檔全額累進稅率執行,分別為18%(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27%(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和33%(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上的)。
5、律師所可以計入稅前成本、費用的主要項目(查帳征收)。律師工資及包幹業務費(稅務機關核定為律師所創收的45%,但實際支出遠遠大於此數,普遍達到60%以上),營業稅及附加(律師所創收的5.55%),職工福利費(工資的14%),工會經費(工資的2%),職工教育費(工資的1.5%),職工養老保險費(工資的20%),醫療保險費(工資的7%),失業保險費(工資的2%),接待費(律師所創收的0.5%),廣告費(律師所創收的2%),宣傳費(律師所創收的0.5%),行政輔助人員工資(合夥人除外)、辦公費、會議費、律師所經營管理必需的差旅費、車輛費、協會會費等按實列支。
二、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
(壹)律師是“高收入”行業的稅收定位不符合實際。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於2001年6月出臺的《關於進壹步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57號),將律師行業列入高收入行業,進而實施高收入行業的征稅措施,這種定位及實施的措施是否準確和適當,值得探討。 我國律師面臨著案源少、收費低、稅負重的困境,對絕大多數律師來說收入並不高,從上面律師收入情況可以看出,我市律師也不例外。將律師業定位於高收入行業,是社會對律師經濟狀況產生的誤解。律師業內部貧富分化,差距頗大,發展極不平衡。除少數名律師外,多數律師屬於中低收入階層。以少數代表多數的定位方法不準確,對於律師的高收入,不能只看表面收入,更要考慮他對風險的承擔及費用尤其是隱形費用的支出。將起步晚、執業環境差的律師行業定位為“高收入”行業,不利於律師行業的發展壯大。
(二)沒有專門的律師行業稅收政策
1、律師繳稅稅目及稅率參照其他服務業執行,但又沒有享受到其他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因律師所的組織形式不同,其繳稅的主體不平等,導致同壹行業執行不同的稅負,違反了稅負公平這壹基本原則。合作所、國資所參照壹般企業繳企業所得稅,合夥所參照個體工商戶繳個人所得稅。沒有區分合夥人的辦案所得和經營所得,而是全部作為合夥人經營所得計算個稅,導致合夥所的稅負相對較重,這與鼓勵發展合夥所的政策相違背。
(三)稅收征管重嚴格、規範,輕扶持、發展
1、與其他行業相比,律師業稅負較重,不利於律師行業的發展和隊伍建設,近年來我市律師隊伍呈減少趨勢。如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的營業稅率為3%,律師業參照“其他服務業”執行5%的營業率稅。建築業的所得稅率核定為1%,而實行核定征收的律師所所得稅率核定為3%。
2、存在事實上的重復征稅。重復征稅是壹個含義較為復雜的概念,通常的重復征稅,壹般是指同壹征稅主體或不同征稅主體對同壹征稅對象或稅源,進行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征稅行為。重復征稅帶來的問題,可以從不同角度分析,這裏主要從納稅主體角度來說,如果重復征稅是對同壹納稅主體征稅造成的,顯然對同壹納稅主體的重復征稅會加重納稅人的稅負,從而會影響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和生活質量。專職律師辦壹個案件,當事人向律師事務所交納的代理費作為律師事務所的營業收入,律師事務所需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律師在代理費中領取工資及業務務後,所領取的工資及業務費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對壹筆收入而言,實際交了兩次征稅,應屬重復征稅問題。
3、自98年全面改制以來,我市律師所沒有享受過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
4、律師辦案成本(律師創收的13.5%)核定偏低,客觀上不能滿足律師辦案業務的需要。律師的業務特點決定了律師既要精通法律,還應具備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故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費用支出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指律師辦理個案的交通費、通訊費、文印費、接待費辦案成本支出。間接費用指律師執業前的時間、財力的投入,因選擇律師職業而放棄其他就業機會的機會成本(《律師法》規定律師不得兼職),執業中為提高素質、拓展案源必需的繼續教育、業務培訓、考察交流、廣告宣傳、活動接待等支出。在辦案成本構成中,間接費用的比例往往大於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具有待攤費用的性質,與個案辦理成本沒有直接關系,但需在個案辦理中分期攤銷。稅務機關在核定律師辦案成本時只考了律師辦案的直接費用,沒有考慮律師的間接費用。
5、允許律師所稅前扣除的項目不能適應律師所的經營需要。律師所具有企業的壹般特征,但有其特殊性,為當事人提供的是智力勞動,而不是有形的商品,充許律師所稅前扣除的項目沒有考慮到這壹特殊性。律師辦案工資及包幹業務費偏低(主要是業務費偏低,沒有考慮律師的間接費用);律師繼續教育成本太高,工資1.5%的職工教育費遠遠不能滿足其“充電”的需要;律師所創收的2%的廣告費、0.5%的業務宣傳費、0.5%的接待費遠遠不能滿足律師所的業務宣傳、活動接待的需要。
6、對執業律師的所得稅按月征收不符合實際。按現行政策,律師當月取得收入就納稅,多收入高稅率,少收人低稅率,無收入不納稅。而律師在壹年內每月取得的收入是不穩定的,有時甚至壹、兩個月無收入,對無收入月份費用的扣除問題不予考慮,對律師來說顯然也是不公平的。
三、幾點建議
制定專門、統壹的律師行業稅收政策,降低稅率、減少稅目、公平稅負,以促進律師行業的發展。
(壹)科學定位律師業的性質。律師業具備交通運輸、郵電、水電等基礎設施行業的特征和重要性,與其相比,只是有形與無形的區別。律師為廣大基層老百姓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服務業發展是否健康、完善,直接關系到廣大老百姓能否享受到優質的法律服務,直接關系到基層的社會政治穩定。隨著我國法治化建設步伐的加快,與老百姓坐車、買房、打手機壹樣,法律服務必將成為老百姓的基本生活需求。為此有必要對律師行業作出科學的定位。制定壹套完備的能促進律師行業發展實際稅收征管制度。
(二)科學設置律師所的成本、費用科目。
(1)、鑒於律師業的成本、費用構成不同於壹般生產企業的特殊性,應大大提高律師所接待費、廣告費、宣傳費、培訓費及律師辦案工資及包幹業務費的稅前列支比例。
(2)、律師執業風險金應作為稅前扣除項目。律師業是高風險行業,律師執業的壹點小過失,往往會承擔幾千、上萬,甚至幾十萬的賠償責任。為此,司法部要求各律師所要按創收的5%提取執業風險金。但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律師執業風險金不能作為稅前扣除項目。
(三)解決律師業重復征稅、稅負不公的問題。
(1)如上分析,壹筆律師代理費存在事實上的兩次征稅。律師案源具有不確定性,按月征個稅沒有考慮律師無收入月份的費用扣除,加重了律師的負擔,不利於律師業的發展。故建議取消律師所營業稅,以律師辦案所得按年度計征個人所得稅。為鼓勵律師業的發展,降低個稅稅率。
(2)允許合夥人的辦案所得在稅前扣除。按現行稅收政策,合夥人的辦案所得沒能象其他專職律師壹樣作為辦案成本稅前扣除,而是作為經營所得直接計個稅。事實上,合夥人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老板,又是律師所的雇員。鑒於律師行業的特殊性,不能機械的參照個體工商戶執行。
(3)不同組織形式之間的律師所應統壹稅負。不同組織形式的律師所從事的是同樣的工作,卻因律師所的組織形式不同而適用不同的稅負於理不通。建議統壹稅負,取消合夥所的個稅,統壹為企業所得稅。
(四)制定鼓勵律師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律師是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講政治”是律師執業的基本要求,律師的工作往往圍繞黨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出發,故律師執業具有壹定的公益性。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起到了化解社會矛盾、息訴止紛的作用,構建和諧社會,律師不可或缺。鑒於律師業的特殊性,應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律師業發展,其稅負比照或略低於交通運輸業等基礎設施行業。對於西部欠發達地區的律師所,免征企業所得稅。至少,對於新辦律師所,應參照高新企業的稅收政策給予其2-3年的免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