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享受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優惠政策的轉制單位和企業,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從2006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上述單位和企業名單由當地財政部門向稅務機關提供。
上述單位和企業,從2006年度起不再享受與所得稅有關的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優惠政策。
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原有的增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三、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土地和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四、文化產品出口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
五、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免征企業所得稅。
六、對生產重點文化產品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條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七、本通知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本通知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轉制試點單位。
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陽市、西安市、麗江市。
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批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