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文化事業建設費中的計費銷售額指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繳納義務人需要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在我國境內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是提供了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在我國境外的需要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是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而且在境內沒有設經營機構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範圍如下:
1、娛樂業: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網吧、酒吧等。
2、廣告業:指利用廣播電臺、電視臺(電影、電視)、報刊雜誌、燈箱、招牌等形式對商品或經營服務項目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
綜上所述,對於支出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可以利用特定的財務會計方法,納入本年度的經濟支出中,用於稅收減免的額度。 除了文化事業建設費,還有研究與試驗發展費用、教育經費,以及非營利組織經費等都可以作為稅前扣除項目。企業可以根據不同的項目類型,制定合理的扣稅政策,以減少稅費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二十六條
企業支出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本年度經營費用。支出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本年度稅前扣除項目,按規定進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