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壹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凡應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戶,應向地稅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窗口領取《地稅稅務登記申請表》,按規定填寫完整並隨帶有關資料送稅務登記窗口審核,在通知期限內到稅務登記窗口領取證件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應攜帶以下資料及其復印件各壹份:
(壹)各類企事業單位(包括私營企業)
1、主管部門(仍須主管部門批準的企業)批準文件;
2、營業執照副本(無營業執照的行政事業單位提供行政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
3、驗資報告;
4、章程或合同(協議書);
5、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副本(申請註冊登記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
6、企業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護照);
7、企業辦稅人員會計上崗證;
8、技術監督局核發的企業代碼證;
9、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對個人合夥制企業,還須提供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合夥協議書。
(二)納入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
1、社會團體登記證;
2、技術監督局《統壹代碼證書》;
3、社會團體法人及辦稅人員居民身份證;
4、物價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
(三)個體工商戶
1、營業執照副本;
2、業主身份證;
3、店面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協議書)。
法律責任: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3、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稅務登記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責令其糾正,並按照實際情況征收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