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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從古到今的稅收制度

1.秦以前的賦稅制度

夏商周時期,實行貢賦制,這是賦稅的雛形。

春秋時期,魯國實行“初稅畝”,是我國征收地稅的開始。

秦朝時期賦稅的沈重,農民要把收獲物的三分之二交給政府,由於稅務繁重,導致秦短命而亡。

2.編戶齊民(漢):

編戶齊民:國家把農民編為戶籍,作為征收賦稅徭役的根據。農民是國家賦稅的主要承擔者,農民的負擔有四項:田租(土地稅)、算賦和口賦(人頭稅)、徭役、兵役。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教訓,輕徭薄賦,但漢朝田租輕而人頭稅重。漢高祖實行十五稅壹,文帝實行三十稅壹,東漢光武帝把田租恢復到三十稅壹。漢代的編戶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完整的賦稅徭役制度的正式形成.

3.租調制度(北魏)

實行與均田制配套的租調制,受田農民,每年必須繳納壹定數量的租栗,調(戶稅)帛或麻,還必須服徭役和兵役。

4.租庸調制與兩稅法(唐)

唐前期沿用租調制並發展為庸租調制,“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納定量的谷物;“調”是交納定量的絹或布;“庸”是指服徭役期限內,不去服役的也可以交納絹或布代役,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

以上稅收制度的***同點是以人工為主要的收稅標準,不同點是唐朝開始有了納絹代役。

唐中葉由於土地兼並嚴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調制無法繼續實行。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楊炎提出“兩稅法”:按照財產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戶稅和地稅,戶稅按戶等以錢定稅,地稅按田征糧。壹年分夏秋兩季征收。

這次變化的基本精神從標準上看是改稅丁為產稅,從征收內容看是貨幣和實物都有,符合但是土地集中和貧富變化的社會現實,是地主所有制高度發展的結果,也是我國古代賦稅制度的壹大變革,它奠定了唐朝後期至明朝中期賦稅制度的基礎。

5.方田均稅法和募役法(宋)

北宋王安石變法時實行方田均稅法和募役法。

6.壹條鞭法(明)

清朝承襲明制,以“田賦”和“丁役”合稱地丁銀作為封建國家的主要稅收。為解決賦役混亂和負擔不均,雍正帝時實行“攤丁入畝”,即把丁稅平均攤入田畝中征收統壹的地丁銀。

這壹制度的實行,部分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經濟負擔,有利於社會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它廢除了中國歷史上長時期存在的人頭稅,封建國家對勞動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絕了歷史上長時期存在的隱瞞人口的現象,也促進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勞動者有了較大的人生自由,又有利於手工業和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賦稅規則的簡化,有利於政府征收,保證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

小結:中國古代賦稅制度演變特點

從秦到清,我國賦稅制度的沿革規律大體上可以歸納為:

征收標準從以人丁為主,逐漸演變為以田畝為主(以兩稅法為變化的標誌);

征收的物品有實物的地租為主演變為以貨幣地租為主(以壹條鞭法為標誌);

征收的時間不定時逐漸演變為基本定時(以兩稅法為主);

農民由必須服徭役逐漸發展為納絹代役(以“庸”為標誌);

稅種繁多項逐漸演變為簡化單壹(以壹條鞭法為標誌);

上述演變體現了中國古代經濟的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律。(自然經濟中商品經濟的發展,封建社會統治者無法抗拒的商品經濟的發展

4.抗日戰爭初期邊區政府稅收概況

早在1936年11月16日,蘇維埃中央政府西北辦事處發出的第壹號訓令就規定“……關於土地稅、營業稅、關稅等各依次開始進行(征收)……”

5.抗戰時期國民政府的稅收政策

抗日戰爭爆發不到壹年,集中著全國92%工廠的東部沿海、沿江經濟發達地區,相繼淪陷於日軍鐵蹄之下。國民政府三大主幹稅源關、鹽、統稅(生產環節征收的稅)大部分被日軍奪占。為保障抗戰需要,國民政府壹方面加緊後方經濟建設,另壹方面及時調整稅收政策。

首先,整頓舊稅,擴大原有稅種統稅、所得稅等征收範圍,提高鹽稅、煙酒稅等的稅率。後又實行鹽、煙、糖等生活用品專賣,把原屬於地方稅的田賦、營業稅、契稅等主要稅源收歸中央,形成中央稅權高度集中的戰時稅制體系。

其次,開征了壹系列新稅。

6.新中國成立以後的稅制

1950年1月,根據多種經濟形式,實行多種稅、多次征的復稅制。區內征收稅種有貨物稅、工商稅、印花稅、鹽稅、薪給報酬所得稅、遺產稅、存款利息所得稅、交易稅、屠宰稅、使用牌照稅、特種消費行為稅、房產稅、地產稅***13種。此後多次調整修正稅種。1973年,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工商稅條例草案》,進壹步合並稅種,繼續征收的有工商稅、工商所得稅、屠宰稅、車船使用牌照稅、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和農業稅7種。國營企業只征工商稅,集體企業征工商稅和所得稅,車船使用稅和屠宰稅的納稅對象是個人和外僑。1978年停征牲畜交易稅。1982年1月1日,開征筵席稅,1984年停征。

1994年1月1日,工商稅制又進行壹次規模大、範圍廣、內容深刻的改革。改革後稅種由31個減少到17個,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資源稅、屠宰稅、固定資產方向調節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筵席稅、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所得稅。同時,合並、取消的稅種有:個人收入調節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產品稅、集市交易稅、燒油特別稅、獎金稅、工資調節稅、鹽稅等。

附:古今賦稅輯要表(閩北地區)

時 期 名 稱

田賦、鹽課、酒課、茶課、鐵課、關市稅、除陌錢、青苗錢、間架稅、戶稅、口賦

五代(閩)

田賦、鹽課、魚課、茶課、市稅、商旅通行稅、油稅、蔬果稅、身丁錢

田賦、鹽課、酒課、茶課、鐵課、魚課、市舶課、商稅、門稅、市稅、豬羊稅、彩帛稅、印契稅、遺利錢、賠綱錢、集費頭錢、浮橋稅、外務稅、身丁稅

田賦、鹽課、酒醋課、茶課、魚課、畜牧課、市舶課、鐵課、商稅、戶鈔

雜課:歷日課、契本課、河泊課、山場課、窯冶課、房地租、門攤課、蕩葦課、牙例課、曲課、磁課、池塘課、不合稅

田賦、鹽課、酒醋課、鐵課、茶課、塌房稅、市肆門攤稅、商稅課、面稅課、桐油課、果木課、鑄瀉課、蜂蜜課、窯冶課、蠣房課、契本工墨課、魚課、門攤課、市舶課、船課、丘盤稅、鹽船稅、鹽折、農桑絹、丁銀、牙稅

田賦、鹽課、茶課、酒稅、漁稅、關稅、落地稅、牙稅、當稅、爐稅、染頭稅、牲畜稅、契稅、厘金、房捐、土藥稅、丘課、鹽折、丁銀

雜捐:煙葉捐、車捐、妓捐、膏捐、陳糧捐、酒捐、賈捐、鋪捐、紙捐、木警捐、竹木捐、磚瓦捐、水果捐、糖捐、布捐、米捐、徒捐、花炮捐、筍捐、菇捐、皮捐、漁船捐、貨船捐、官渡捐、喜慶捐、骨牌捐、豬捐

民國

田賦、鹽稅、茶稅、商捐、厘金、關稅、常關稅、糖稅、漁業稅、煙酒稅、統稅、礦稅、貨物稅、牙稅、爐稅、當稅、特種消費稅、特種營業稅、普通營業稅、營業售照稅、行商稅、通告稅、薪給報酬所得稅、財產租賃出賣所得稅、遺產稅、印花稅、綜合所得稅、過分利得稅、壹時所得稅、證券存款所得稅、屠宰稅、鋪稅、契稅、房捐、房鋪宅地稅、土地稅(地價稅、土地增價稅)、使用牌照稅、筵席及娛樂稅、土洋藥特稅

雜捐:戲捐、賈捐、樂戶捐、旅館捐、筵席捐、米谷捐、迷信捐、警捐、教育捐、自衛特捐、救國捐、清道捐、路燈捐、車船牌捐、水果捐、華僑出國捐、田畝捐、統稅、公膏捐、果樹捐、賭捐、花會捐、花捐、懶惰捐、煙燈捐、拆城捐、“剿***捐”、嫁娶捐、棺木捐、新屋捐、修路捐、建獄捐、門牌捐(以上系軍隊自立)

***

貨物稅、商品流通稅、工商業稅、攤販營業執照稅、工商稅、工商所得稅、存款利息所得稅、特種消費稅、文化娛樂稅、集市交易稅(以上均已廢止)、工商統壹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均適用外資企業)、鹽稅、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臨時商業稅、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印花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筵席稅、建築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獎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煤炭資源稅、特別消費稅、農業稅、特產稅、契稅、耕地占用稅、船舶噸稅、關稅、對臺貿易調節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

均摘錄,不代表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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