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業並購重組交易中主要涉及的稅種對其稅收優惠政策做如下梳理與匯總。
(壹)兼並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
稅收優惠政策在地區之間的差異,決定了在並購不同地區相同性質和經營狀況的目標公司時,可獲得不同的收益。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中,有壹類是地區性的優惠:
對註冊於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半征收所得稅;對老少邊窮地區的新設立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所得稅?3年;
對設在中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等。並購公司時可以利用我國現行稅法中的地區性優惠政策,將目標公司選擇在能夠享受優惠政策的地區。
這樣,通過收購可以利用這壹優惠將集團利潤轉移到低稅地區,從而降低集團的整體稅收負擔,為企業節省大量的未來支出。
(二)兼並有虧損的企業
盈利企業可以選擇那些在壹年中嚴重虧損或連續幾年不曾盈利、已擁有相當數量虧損的企業作為兼並對象和目標公司,以虧損企業的賬面虧損,沖抵盈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充分利用盈損互抵減少納稅的優惠政策,使兼並企業所得稅稅負減輕。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被兼並企業兼並後繼續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並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由其以後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不得用兼並企業的所得彌補;
被兼並企業在被兼並後不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並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可由兼並企業用以後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因此,在企業兼並的稅收籌劃中,取消被兼並企業的獨立納稅人資格,可以適用彌補虧損的政策,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擴展資料:
公司並購業務許可
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公司凈資本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盡職調查制度,具備良好的項目風險評估和內核機制;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