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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法規定的納稅人權利包括

壹、稅收知情權

納稅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享有被告知與自身納稅義務有關信息的權利。納稅人的知情權主要包括:(1)稅收政策知情權。(2)涉稅程序知情權。(3)應納稅額核定知情權。(4)救濟方法知情權。

二、保密權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其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保密。包括納稅人的儲蓄存款、賬號、個人財產狀況、婚姻狀況等個人隱私,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做法、經營管理方式、生產經營、金融、財務狀況等商業秘密。只要納稅人不願公開的信息,同時又不是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就應該尊重納稅人的這項權利,履行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的義務。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於保密範圍。

三、依法申請稅收優惠權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即納稅人有權根據稅收法律規定及自己的實際情況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但必須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申請、審批。

行使享受稅收優惠權的申請人,必須是納稅義務人,不能是代扣代繳義務人。納稅人同時符合同壹稅種兩個或兩個以上優惠條件的,只能選擇其中壹個享受,不能重復享受。

四、陳述與申辯權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陳述權是指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做出的決定所享有的陳述自己意見的權利,申辯權是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對自己所為在定性或適用法律上不夠準確,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反駁、辯解的權利。如果納稅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稅務機關就無權對其實行行政處罰,即使納稅人的陳述或申辯不充分合理,稅務機關也應當解釋其行政處罰行為的原因,並將納稅人的陳述內容和申辯理由記錄在案,以便在行政復議或司法審查過程中能有所依據。

五、稅收救濟權

稅收救濟是國家機關為排除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對稅收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侵害,通過解決稅收爭議,制止和矯正違法或不當的稅收行政侵權行為,從而使稅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獲得補救的法律制度的總稱。稅收救濟權的內容包括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和稅務行政賠償。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稅收監督權

納稅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等。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如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有權進行檢舉。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七、申請延期申報權

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凡納稅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客觀困難的影響,需要延期申報的,稅務機關本著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則,在納稅人提出延期申報書面申請後,可批準其在壹定期限內延期辦理納稅申報。

八、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這裏所指的特殊困難主要是指:(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滿足以上任何壹個條件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九、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納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庫;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辦理退庫手續。

十、其他權利

除上述基本權利之外,納稅人在實際辦稅過程中,還享有許多比較具體的權利,如請求回避權、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拒絕檢查權、委托稅務代理權、索取有關稅收憑證權等。

(壹)請求回避權

在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那些可能影響公正執法,或與納稅人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稅務人員回避。

(二)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目前,納稅申報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直接申報(上門申報);(2)郵寄申報;(3)電文申報(電子申報);(4)代理申報等。納稅人可以結合自身實際,在上述申報方式中選擇任意壹種。

(三)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拒絕檢查權

納稅人在接受稅務檢查時,有權要求檢查人員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有權拒絕檢查。

(四)委托稅務代理權

納稅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委托稅務代理可以是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常年代理、臨時代理。但是,按規定必須由納稅人自行辦理的稅務事宜,稅務代理人不得辦理。

(五)索取有關稅收憑證權

1.索取完稅憑證

完稅憑證是納稅人已經履行納稅義務的證明,納稅人在繳納稅款時有權要求稅務機關開具;如果屬於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人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時,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2.索取收據或清單

稅務機關扣押、查封納稅人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納稅人有權要求其開付收據,或者在稅務機關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開付清單。如果稅務機關不開具有關憑據,納稅人有權拒絕合作或不履行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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