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綠色稅收的稅基和課稅環節的選擇
稅基的確定主要取決於所要解決的汙染問題是屬於地方性的,還是全國性的。從理論上講,最佳的選擇應該是把所有同環境汙染有關的排放物包括在稅基中。但稅基界定範圍越廣,項目越精確,管理成本也將越高。選擇征收排汙稅還是產品稅則要看監測成本和可行性。對從固定的大汙染源排放出來的汙染物征收排汙稅,比對從數量眾多且分散的汙染源排放出來的汙染物征收更容易實施。對於後壹種情況,如果能夠確立汙染物和產品消費之間的直接聯系,則采用產品稅會更加有效。
課稅環節的選擇取決於利用稅制或申報管理制度的可能性。從效率的角度講,應盡可能地對排汙課稅,同時減少課稅對象的數目。
2.稅率的確定
從理論上講,為了使汙染企業的全部社會成本內部化,稅率應該能夠使減汙的邊際成本等於邊際社會損失。但實際操作很難。所以次優的選擇是先設定環境改善目標,即是以汙染削減為目標還是以資金籌集為目標,目標選定後,再確定稅率的高低。就我國目前狀況來說,環境改善的目標既包括對汙染的控制,又包括籌集必要的環保資金。因此稅率不宜過高,以扶持企業的成長,並保持稅收收入的可持續性和可預測性。
3.征收管理問題
(1)、征管級次問題。環境問題有地方性的,又有全國性和跨區域性的。因此環境稅種既不應完全劃歸中央,也不應完全劃歸地方。對於汙染範圍在壹定區域內而征收的稅,可由中央統壹立法,由地方負責征收管理,資金支配權也歸地方。對於專門開征的環境保護稅,則應劃為中央稅或中央與地方***享稅,主要由中央在全國範圍內調劑使用,平衡各地生態環境改善的進程。
(2)、征管機關問題。環境稅的征管機關應是稅務機關,這是因為環境稅從根本上說是壹種稅,符合稅收的本質屬性。當然,由於環境稅的特殊性,稅務機關與環境部門密切配合制定政策時,應認真考慮環保部門的合理建議,使稅收手段與環境部門的規章制度協調發揮作用。
4.與其他手段之間的配套實施
征收環境稅是加強環境保護的有效手段,但並不是惟壹的手段,只有與其他手段相互協調配合,才能實現最佳的環境目標。具體包括:
(1)、稅收手段與管制手段的配合。管制手段不應因為經濟手段而完全被取代,在壹定條件下,它本身具有壹定的優勢。稅收的應用應與管制的連續使用或加強結合起來,這壹點已日益得到人們的認同。
(2)、稅收手段與其他經濟手段的配合。西方各國的環境稅制中普遍包括了與環境有關的各種專項收費和使用費。其原因是“費”簡便易行,且較為靈活,同時符合“汙染者付費”原則,特別是當隨著汙染程度的變化需要不斷地對征收標準進行調整時,采用收費措施更適宜。此外,押金制度也為西方各國所廣泛采用。
制度原則
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既符合我國環境政策目標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又能通過征稅為治理汙染提供所需資金,並減少汙染造成的損失,因此,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
1.堅持以國情為本的原則
建立並完善我國的環保稅制,當然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但應以我國的基本國情為本,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環保稅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國做法。
2.堅持公平與效率相協調的原則
環境保護稅應該體現出“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對造成環境汙染,破壞生態平衡的企業和個人征稅。同時,環保稅應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環境。
3.堅持依法征收的原則
在以前與環保相關的稅收征收上,經常出現“人情稅”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幹擾。在新環保稅制中,應體現對破壞環境的企業和個人必須依法征收的原則。
4.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
稅款專用是環保稅充分發揮作用的壹個重要條件。應當把稅收用於政府承辦的環保設施和重點環保工程上。同時,又要為環保科研部門提供科研經費,用科技手段來加大環保的力度。
綠色消費
當今世界越來越強調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對資源的合理開發,有些發達國家早已開始啟動綠色GDP核算模式,並建立了可持續發展的綠色生態稅收體系。國外綠色生態稅收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目前已有相當多的國家開始通過稅收政策來保護環境。例如,1972年,英國率先開征了二氧化碳稅,隨後法國、美國、德國、澳大利亞和瑞典等國也先後開征了二氧化碳稅、硫稅等;德國對礦物油料加征生態稅,並開始對壹次性飲料瓶征稅,每個瓶子征稅額度從0.15馬克~0.30馬克不等;歐盟、加拿大和日本等國也在積極制定綠色稅收政策。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政策措施主要以行政管理手段為主,也采用了壹些必要的經濟手段如環境保護收費、環保投資、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等,但其力度和系統性遠遠不夠,不足以形成對環境汙染破壞的保護體系,生態環境汙染惡化趨勢尚未根本扭轉。在我國現行稅制中,並沒有設置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種。基於此,也有必要向別國借鑒成功經驗,用“綠色稅收”制度來促進生態保護。
通過調整完善廢舊物資的稅收政策,進壹步調節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鼓勵廣大消費者進行健康性、理性消費和綠色消費,使人類的消費不影響大自然的環境與物種生存,達到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目標,實現人類社會的和諧發展和全面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