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以其自有財產對外擔責,並不會直接追及到股東。但是,如果作為股東沒有出資到位,債權人,包括因侵權責任對公司取得債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對於稅務糾紛來說,稅務糾紛往往牽扯到稅務的壹個處理,在稅務的處理過程中,股東有時候也需要參與進去,但是稅務糾紛壹般來說還是跟公司層面比較有關公司或股東,但也要分情況,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壹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因以上風險產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