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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哈爾濱農村戶口,打算以後定居上海。我是上海大學的研究生。可以把戶口遷到學校嗎?如果

投標條件編輯器

(壹)《辦法》第五條第(壹)項所稱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二)《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持證期間按照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七年,是指持證期間按照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正常繳費累計滿七年。試行前按規定參加本市小城鎮社會保險的人員,折算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差額後,可認定為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持證期間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得作為計算社會保險費正常繳費年限的依據。

(三)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在本市受聘擔任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職業資格(具有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與工種對應”是指在本市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業資格或者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受聘從事相應崗位工作。持證前已取得外省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在相應崗位任職的,視同取得本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持有外省市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國家二級職業資格)及以上者,需在本市通過考試和復評。此外,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其他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也可作為申請依據,相關職業資格目錄另行公布。

激勵條件編輯

(四)《辦法》第六條第(壹)項所稱在本市做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相應獎勵,是指在持證期間在本市做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省部級以上政府獎勵,且具有個人證書。

(五)《辦法》第六條第(壹)項所稱“被評定為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高級技師(國家壹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是指取得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高級技師(國家壹級職業資格證書)資格並受聘從事相應崗位工作。國家職業資格中明確可以聘為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可視為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資格。

(六)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的基數為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連續3年應稅工資收入高於上年度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者管理崗位年平均工資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以不受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專業技術崗位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七)辦法第六條(二)本辦法所稱“在本市遠郊區縣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五年的,持證參保年限可縮短至五年”是指在本市遠郊區縣教育、衛生等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的,持證參保年限可縮短至五年。具體地區和崗位由教育、衛生、農業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提出,確認後另行公布。

(八)本辦法所稱“以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繳納總額和最低年度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或者連續三年在本市就業人數達到規定標準”是指創業人才在本市設立的企業,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年均納稅額65.43萬,以個人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計算,

關於應用程序編輯

(八)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按以下方式辦理:

1.符合條件的持證人員向用人單位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填寫《居住證持有人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可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政務網站下載)並提供應由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

2.用人單位核實並準備材料後,向其註冊地的市或者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受理機構申報。

3、通過派遣人員或勞務用工,由建立勞動關系的派遣單位負責辦理,實際用人單位提供相應證明。

4、用人單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申報。

申請材料編輯

(九)《辦法》第八條第(壹)項所稱有效身份證件,是指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戶籍證明。已婚者提供結婚證,未婚者提供未婚證。

(十)《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本市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是指2006年及以後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十壹)《辦法》第八條第(四)項所稱專業技術崗位和職業資格證書,是指下列材料之壹:經考核評價取得的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崗位資格證書和任職證書;經批準,通過聘任、評審方式取得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提供單位聘書;本市頒發的國家中等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外省市頒發並經本市重新評審的國家中等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相關部門頒發的認可職業資格證書。

(十二)《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證明和無犯罪記錄證明,是指鄉級以上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基礎上,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出具的證明。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治安處罰以上犯罪記錄的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相關證明。

(十三)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所稱“本人或同意接受已落戶單位或親屬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租住公房證明”是指下列材料之壹:

1.本人(或配偶)在上海居住房屋的房產證或配偶租住公房的證明。

2.同意接受落戶單位住宅房屋的房產證(含人才公寓或職工宿舍的有效居住證明)或租住公房的證明,同意落戶。

3、落戶本市的直系親屬,提供本人與直系親屬的身份關系證明、直系親屬在上海的住房房產證或租住公房的證明、直系親屬的戶口簿及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

(十四)《辦法》第八條第(七)項所稱“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是指:

1,申請人的法人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

2、符合第六條第(壹)項規定的申請,提供下列材料之壹:

(1)個人獲獎證書;

(二)在本市取得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和聘書;

(3)本市高級技師(國家壹級職業資格)證書。

3、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四)項的申請,提供下列材料之壹:

(1)持證人所在市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二)連續三年在本市就業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證明;

(三)投資者的納稅證明。[1]

處理流程編輯

(十五)持證人申請本市常住戶口,按下列程序辦理:

1.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機構負責對用人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在正式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復審。

2、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查,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審核後,及時將審核合格的人員信息在政府網站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4.公示無異議的,發放《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在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及相關證明。

遷入戶籍

(十六)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遷入戶口”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在取得《上海市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三個工作日後,持有人持《上海市居住證持有人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到所在區、縣公安局戶政部門申請辦理遷入許可;

2、持《準予遷入證明》到外省市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明》;

3.憑準予遷入證明、戶籍遷移證明等相關證明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遷入上海的人員及其隨遷家屬為農業戶口的,按國家和本市現行有關政策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家庭成員隨他們壹起移動

(十七)《辦法》第十二條所稱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是指在普通高中就讀的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和16周歲以上的子女可以隨遷;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應當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戶籍所在地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16周歲以上普通高中學生需提供學籍證明。

關於等待編輯

(十八)第十三條所稱按規定排隊的方式,按以下方式執行:持證人員通過網上辦理申請本市常住戶口,自動生成網上序號按審批順序排隊。超過當年監管總量的,繼續受理和審查。如果通過審查,將在下壹年處理。

其他編輯

(十九)持證人員戶籍遷入本市後的社會保險,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本細則未盡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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