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類營業性文化藝術展覽;
(二)各類營業性的演出活動;
(三)各類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
(四)各類營業性業余文化藝術培訓活動;
(五)圖書報刊的零售和出租;
(六)音像制品的銷售、出租,營業性錄像放映和電視攝像服務;
(七)字畫經營活動;
(八)其他文化經營活動及其場所。第三條 文化市場的經營和管理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第四條 文化市場的管理要堅持開放搞活、扶持疏導、面向群眾、供求兩益的方針,鼓勵和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經營活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打擊非法的文化經營活動。
文化市場的經營活動要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協助政府維護文化市場秩序,監督經營管理活動是公民應盡的義務。第五條 文化市場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本市文化市場的管理,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文化、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同負責。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文化市場主管部門的批準,不得從事文化市場的經營活動。第七條 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和從事文化市場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文化市場的經營活動。第二章 文化市場管理部門的職責第八條 文化市場主管部門的***同職責是:
(壹)宣傳、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本條例的實施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三)依法對全市文化市場進行管理、協調和指導;
(四)負責對文化市場管理經營人員的培訓、考核。第九條 各類營業性文化藝術展覽、文藝演出、文化娛樂、文化藝術培訓、圖書報刊的零售和出租及其他非音像制品的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及其場所,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第十條 各類音像制品的經營活動及其場所,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文化部門所屬單位的音像播映和經銷活動經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批準後,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第十壹條 文化市場的場所治安、工商管理、稅收征管、物價管理、衛生防疫,分別由公安、工商、稅務、物價、衛生部門負責管理。第三章 文化娛樂、圖書報刊經營的管理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本條例第二條(壹)、(二)、(三)、(四)、(五)、(七)、(八)項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需經文化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發給文化經營、演出許可證並按規定到工商、稅務、物價、公安、衛生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證照和手續後,方可開業。
從事圖書報刊印刷、發行、批發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接受文化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三條 文化娛樂、圖書報刊經營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證照、手續不全從事經營活動;
(二)承印非法出版物或進行其他非法出版發行活動;
(三)個體經營者和未經批準的國營、集體單位經營圖書報刊總發行和二級批發業務;
(四)制作、復制、出售、出租、傳播或上演內容反動、淫穢、宣傳色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和破壞民族團結、分裂祖國統壹的圖書報刊或文藝節目;
(五)利用遊藝、遊樂場所和文娛用具進行賭博或封建迷信活動;
(六)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放進未成年人的;
(七)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第四章 音像制品經營的管理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音像制品經營的單位或經營錄音制品的個人,經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批準發給經營許可證並按規定到工商、稅務、物價、公安、衛生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證照和手續後,方可開業。第十五條 在音像制品經營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證照手續不全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
(二)經營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音像制品;
(三)經營內容反動、淫穢、宣揚色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和破壞民族團結、分裂祖國統壹的音像制品;
(四)從事其他非法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第十六條 對執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經營管理單位或個人和舉報、揭發文化市場經營管理活動中違法犯罪活動有顯著成績的公民,由市人民政府或文化市場管理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