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財政、建設、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嚴格按照批準的計劃進行建設。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堅持概算控制和預算外資金控制的原則。第七條政府投資可以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註入、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主要用於公益性和基礎性項目。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建設和運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第二章項目前期管理第九條直接投資和資本金註入的政府投資項目,其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使用政府投資10萬元以上,其他項目使用政府投資200萬元以上的,應當編制並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使用政府投資654.38+00萬元,其他項目使用政府投資200萬元,可合並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第十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由項目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提交,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發改委審批。
按照有關規定需經上級審批的,由市發改委統壹申報。第十壹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決策咨詢和評估制度。市發改委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對政府投資申報項目進行評估和論證。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通過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十二條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三)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
(四)項目建設的選址和用地面積;
(五)項目總投資估算和融資計劃;
(6)經濟和社會效益估算,包括財務評價和國民經濟評價;
(七)環境影響、交通運輸、文化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消防、能源和水消耗的初步分析;
(八)建設進度的初步安排;
(9)結論。第十三條項目建議書批準後,項目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概況;
(二)項目的可行性和依據;
(三)建設內容和規模;
(四)項目建設選址;
(五)環境保護、勞動保護、衛生防疫、消防以及能源和資源消耗分析;
(六)項目外部配套建設條件的論證;
(七)項目總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八)投標方案;
(九)風險管理計劃;
(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
(十壹)項目建設周期和工程進度;
(十二)在批準項目建議書時,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並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
(十三)在批準項目建議書時,規定政府投資采用資本金註入方式,並提出股權結構和利益分配方案;
(14)結論。第十四條項目單位在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壹)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二)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4)銀行貸款承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第十五條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項目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並編制項目總概算。
項目總預算應當包括建設項目所需的必要費用。估算總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10%的,應重新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第十六條有投資補助和貼息的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發改委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