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簽訂協議的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壹致;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二、簽訂協議的程序:
1、壹方當事人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
2、受要約人同意該要約的,可以做出相應的承諾;
3、承諾生效的,合同成立。
4、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應當簽字、蓋章。
1、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的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因此,個人出租車輛應當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私車公用的情況下,企業可以與車主簽訂汽車租賃協議,協議中約定汽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企業承擔。則相關的汽車油費、過路費、修理費開具公司的名稱可以報銷並在稅前扣除。但以個人名義開具的發票,如保險費、車船使用稅等不得在稅前扣除。
3、車輛租賃,屬於營改增範圍,按3%繳納增值稅,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每次銷售額300-5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