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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接受捐贈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第195號,企業未繳納的金額,應當計入企業年度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稅務局的這壹要求是正確的。這個收入在企業稅法上是作為壹個收入來處理的,也就是說它是收入的壹部分,所以扣除各種扣除後可以壹起納稅,不需要單獨納稅。核算時,此項業務應轉入“資本公積”科目,不計入營業外收入。

企業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如何處理?

新舊會計制度下對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1,舊會計制度下,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債務人應計入“資本公積”而不計入“營業外收入”。根據稅法規定,債務人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時,應作為其他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調整增加企業所得稅。

2.在新會計制度下,規定企業非日常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作為“收益”處理,包括“資本公積”和“營業外收入”,而債務重組產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益在新會計制度下全部作為“營業外收入”入賬。

因此,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將按新會計制度處理,不存在財稅差異,不允許進行納稅調整。

那麽對於確實無力支付的應付賬款該怎麽辦呢?

“企業有長期未付的資金。原則上,企業作為當事人,更了解債權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判斷自己的應付款是否真的無力支付。

同時,如果稅務機關有確鑿證據證明債權因債權人(自然人)失蹤或死亡、債權人(法人)被撤銷或破產等原因而消失,稅務機關可以判定債務人確實無力支付。對於這部分無法支付的未支付應付款,應計入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當企業存在長期應付款時,如果有確鑿的證據,應將其作為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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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因債權人原因不能支付的應付款項,應當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9號(2010)規定:1。財產轉讓收入(包括各種資產、股權、債權等。)、債務重組所得、接受捐贈所得、未付應付款項所得,無論是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除另有規定外,均應納入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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