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如何處理?
新舊會計制度下對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1,舊會計制度下,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債務人應計入“資本公積”而不計入“營業外收入”。根據稅法規定,債務人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時,應作為其他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調整增加企業所得稅。
2.在新會計制度下,規定企業非日常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作為“收益”處理,包括“資本公積”和“營業外收入”,而債務重組產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益在新會計制度下全部作為“營業外收入”入賬。
因此,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將按新會計制度處理,不存在財稅差異,不允許進行納稅調整。
那麽對於確實無力支付的應付賬款該怎麽辦呢?
“企業有長期未付的資金。原則上,企業作為當事人,更了解債權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判斷自己的應付款是否真的無力支付。
同時,如果稅務機關有確鑿證據證明債權因債權人(自然人)失蹤或死亡、債權人(法人)被撤銷或破產等原因而消失,稅務機關可以判定債務人確實無力支付。對於這部分無法支付的未支付應付款,應計入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當企業存在長期應付款時,如果有確鑿的證據,應將其作為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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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因債權人原因不能支付的應付款項,應當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9號(2010)規定:1。財產轉讓收入(包括各種資產、股權、債權等。)、債務重組所得、接受捐贈所得、未付應付款項所得,無論是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除另有規定外,均應納入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