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無形資產攤銷在會計和稅法上的區別

無形資產攤銷在會計和稅法上的區別

(2)稅法的規定

國內所得稅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無形資產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

轉讓或投入的無形資產,合同或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和受益期的,按照合同或企業申請書規定的法定有效期和受益期較短的原則進行攤銷;法律未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業申請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合同或企業申請中未規定的或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65,438+00年。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自行研究開發無形資產,應當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研究開發費用已經在發生時直接扣除的,該無形資產不得分期攤銷。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向國家或者其他納稅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作為無形資產管理,在不短於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內平均攤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規定,企業股份制改革產生的資產增值,可以調整賬面價值,計算攤銷,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3)差異比較

無形資產的攤銷有很多不同之處,主要包括:

(1)外購商譽攤銷方面,按照會計上系統規定的期限進行攤銷;自創商譽,因為會計不確認,不存在攤銷問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自創或自購商譽不得攤銷。

(2)《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確定的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和預計使用壽命,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而扣除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捐贈的無形資產不得計提折舊或者攤銷。但是,國家稅務總局呢?2003年45號文對扣除辦法的這壹規定進行了修訂。新規定是,捐贈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用於經營或者將來出售時,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結轉存貨銷售成本、投資轉移成本或者無形資產折舊、攤銷。這樣,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是壹致的。(可在本條外資稅務處理前攤銷和扣除)

(3)會計可以對股份制改革中評估增值的無形資產進行賬面價值調整和計算攤銷,但稅法不允許按增加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分期攤銷。

(4)在攤銷方法上,會計和稅法是壹致的,都堅持直線法。在凈殘值問題上,會計和稅法都假設凈殘值為零。

(5)無形資產攤銷起始日,會計上明確規定應在取得當月開始攤銷,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為了堅持“效率優先”的原則,減輕納稅人的調整負擔,稅法應與無形資產攤銷起始日的會計核算保持壹致。

(6)攤銷年限方面,當合同和法律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時,會計規定攤銷年限不超過65,438+00年,而國內所得稅實施細則規定攤銷年限不低於65,438+00年。

(7)土地使用權攤銷會計與稅法差異較大,主要表現為會計不攤銷建設期土地使用權,稅法仍需攤銷;當企業剩余經營期短於土地使用權期限時,會計上沒有明確規定是按剩余經營期攤銷還是按土地使用權期限攤銷,存在爭議,但稅法上明確,應按土地使用權期限進行攤銷。

不及物動詞減損

(1)會計法規

如果無形資產未來將為企業創造的經濟利益不足以補償無形資產的成本(或攤余成本),則意味著無形資產已經發生了減值。具體來說,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其可收回金額。

《無形資產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定期對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檢查壹次。其中“定期”通常是指每隔壹年、半年或壹個季度,企業根據不同的要求做出選擇。但是,任何企業至少應當在每年年末對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下列情況的,應當估計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將無形資產賬面價值超過可收回金額的部分確認為減值準備:(1)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替代,對其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二)該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在當期大幅下跌,且在剩余的攤銷期內不會再次上漲;(3)其他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已經超過可收回金額的情況。

以前期間導致無形資產減值的跡象可能在本報告期全部或部分消失。《無形資產準則》規定,只有發生這種情況,企業才能轉回以前年度確認的全部或部分減值損失;同時,轉回的金額不得超過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

(2)稅法的規定

“郭水發?2003?45號文規定,企業所得稅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實際扣除的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已計提減值、減值或壞賬準備的資產,在納稅申報時已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因相關資產價值恢復而計提的核銷準備,允許企業進行相反的納稅調整。上述資產中固定資產的可抵扣折舊可根據計提準備前的賬面價值確定。

(3)差異比較

從這兩項規定可以看出,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區別在於,會計可以計提減值,稅務不允許,因為會計允許計提減值,所以會計要重新計算扣除減值後的年度攤銷額,而稅務不允許計提減值,所以稅務中的攤銷額和以前壹樣,如價值恢復,會計要重新計算,但稅務還是壹樣。

七。處置和報廢

(1)出售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準則》規定,企業出售或轉讓無形資產時,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差額,作為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稅務上也是如此,但由於攤銷和減值準備提取的差異,可能會導致會計上的賬面價值和稅務上的賬面價值存在差異。在非貨幣性交易或債務重組業務中,會計上不確認損益,稅法上視同銷售,無形資產出售和轉讓收入按公允價值計算確認。

(2)無形資產租賃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租入無形資產時,應當按照相關合同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進行確認。不同的版稅,收取的時間和方式也不同。合同約定壹次性支付使用費,且無需提供後期服務的,應當壹次性作為出售該資產的收入;提供後期服務的,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確認收入。在確認收入時,當然要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的收入確認標準。

稅法沒有明確規定使用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但是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納稅人租賃期限超過壹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分期計算收入,承租人應當相應攤銷租賃費用。即稅法沒有區分是否提供後續服務,所有收入都按照使用期限分期確認。筆者認為固定資產租賃和無形資產租賃的經濟性質是壹樣的,所以這個文件雖然只是針對固定資產租賃制定的,但其精神實質是適用於無形資產租賃的。

(3)無形資產的轉售

《無形資產準則》規定,如果預計無形資產不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從而不再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則應將其轉售。同時指出,企業應該判斷壹項無形資產是否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判斷時,應關註以下幾個方面:(1)該無形資產是否已被其他新技術所替代,不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2)該無形資產是否不再受法律保護,是否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企業會計制度》除了上述兩條標準外,又增加了壹條;(3)能夠證明無形資產已失去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其他情形。

在《國水法》?2003?在45號文發布之前,稅法中沒有關於無形資產轉售的具體規定。在《國水法》?2003?45號文詳細規定了無形資產轉售的條件:當有確鑿證據證明企業全部資產已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時,在扣除價格變動、可收回金額、責任和保險賠償等收入後,應當確認為財產損失。無形資產在下列壹項或多項條件存在時,應視為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壞:(1)已被其他新技術替代,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的無形資產;(2)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不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3)能夠證明已失去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其他無形資產。本文發布後,會計和稅法對無形資產轉售的規定是壹致的。

八。公開

(1)會計法規

《無形資產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披露下列與無形資產相關的信息:(1)各種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2)各種無形資產的期初和期末余額、變動情況及原因;(3)當期確認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考慮到土地使用權的特殊性,無形資產準則還要求企業披露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法和取得成本。

(2)稅法的規定

目前稅法沒有相應的規定。但從有效利用信息資源的角度來看,關註企業財務報告中已經披露的相關信息,並以此作為稅收征管的依據,是值得稅務機關考慮的。

張貼在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 上一篇:安寧代理記賬:不得不收藏辦理工程造價資質問題匯總
  • 下一篇:現在從事會計工作有什麽風險。找工作入職幾天後發現公司現在開始處於稅務稽查,上月還被罰款特別多,有幾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