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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發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發展新興產業和技術,促進武漢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批準設立,位於武漢市蔡甸區東南部的沌口和郭徐嶺。第三條開發區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和管理制度,遵循武漢市長遠經濟發展規劃,遵循外引內聯的原則,引進資金和人才,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主要興辦生產性企業和科技項目,大力發展汽車工業及相關產業,促進武漢市大中型企業技術改造,推動外向型經濟發展。第四條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科研機構,投資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國內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個人在開發區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合作。第五條開發區為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不斷完善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排水、通訊、道路、倉儲、運輸、生活服務等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第六條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的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開展工會活動。第七條開發區投資者的資產、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湖北省、武漢市地方性法規的保護。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湖北省、武漢市的地方性法規。第二章管理和服務第八條武漢市人民政府設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實施統壹管理。第九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開發區的行政規章;

(二)編制開發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根據武漢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有關審批權限,負責開發區土地的規劃、征用、開發、管理和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和轉讓;

(四)按規定權限審批或審核開發區內的投資項目;

(五)管理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六)依法管理開發區的財政、稅收、國有資產、勞動、人事和工商行政事務;

(七)按照規定的權限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業務,處理或協助處理開發區的涉外事務;

(八)興辦和管理開發區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

(九)保障開發區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十)指導和協調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壹)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條經武漢市人民政府批準,開發區管委會設立必要的職能機構。

開發區管委會及其職能機構要規範程序,嚴守紀律,提高效率,為投資經營者提供優質服務。

市有關部門應對開發區管委會相關職能機構進行業務指導,支持開發區管委會的工作。第十壹條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批準在開發區設立機構,外匯管理部門在開發區設立機構辦理相關業務,為投資經營者提供便利,提供良好服務。

海關、商檢等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開發區設立機構,直接辦理有關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咨詢服務機構可以在開發區設立。第三章投資與經營第十三條開發區重點發展以下產業和項目:

(壹)汽車工業及其相關產業;

(二)高新技術產業和其他先進技術產業;

(三)產品可出口創匯及其他國內急需並效益顯著的行業;

(四)國家允許的第三產業;

(五)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第十四條開發區不得舉辦下列項目:

(壹)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

(二)造成環境汙染的;

(三)國家禁止的其他。第十五條在開發區投資和經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壹)中外合資企業;

(二)中外合作經營;

(3)外商獨資經營;

(4)國內投資者獨立經營或聯合經營;

(5)股份制經營;

(六)購買開發區企業的股票和債券;

(七)租賃經營;

(八)補償貿易;

(九)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以前款第(壹)、(二)、(三)項方式投資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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