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同胞投資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臺灣同胞投資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建立綜合協調服務機制,研究處理臺灣同胞投資的有關事宜。
市、區臺灣事務辦公室負責臺灣省同胞投資的組織、指導、協調、管理和服務。
發展改革、規劃、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商務、稅務、農業、金融、公安、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涉及臺灣省同胞投資的相關工作。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武漢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辦法關於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的規定,做好各自管理範圍內涉及臺灣省同胞投資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本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應當為會員提供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經濟信息的咨詢服務,加強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溝通和聯系,反映會員對生產經營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第二章投資範圍和方式第六條本市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下列產業和項目:
(壹)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
(2)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
(三)提高產品性能、降低消耗、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經濟效益的先進技術項目;
(四)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業等基礎設施項目;
(五)農業、林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發展項目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6)出口導向型項目;
(七)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開發利用項目;
(八)國家和省、市鼓勵的其他行業和項目。第七條臺灣省同胞投資者可以采取下列形式在本市投資:
(壹)設立獨資企業、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和合夥企業;
(二)在規定的區域內從事個體經營;
(三)開展補償貿易、加工裝配、合作生產;
(四)購買本企業的股票和債券;
(五)收購、承包、租賃企業;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照規定從事土地開發經營;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第八條臺灣同胞投資者在經國家批準的臺灣省農民創業園內申請設立企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除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批準文件和相關前置行政許可外,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發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將登記情況告知同級臺灣事務辦公室。第十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為員工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員工住房公積金,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第三章鼓勵措施第十壹條臺灣省同胞投資國家、省和本市鼓勵的產業和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市或者區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第十二條臺灣省同胞投資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業等基礎設施項目或者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以取得該項目的特許經營權或者相應的配套、有償項目經營權。第十三條臺灣省同胞投資農業、林業、畜牧業、養殖業開發項目,或者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以租賃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臺灣同胞投資者開發利用國有荒山荒地,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節約集約用地的有關規定辦理;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第十四條臺灣省同胞投資國家和省、市鼓勵投資的產業和項目,免收市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本市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設立財政專項資金,用於支持臺灣同胞在武漢吳家山臺灣工業園和湖北武漢黃陂臺灣省農民創業園投資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