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實,聘用合同成立。第七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無效部分不影響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經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確認。第九條聘用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統壹使用《武漢市事業單位全日制聘用合同》。用人單位和員工各持壹份,壹份送人事部門備案。第十條下列條款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壹)基本權利和義務;
(2)履行期限;
(3)員工的工作內容;
(四)為員工提供的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五)職工的報酬;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協商訂立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第十壹條職工被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由其與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簽訂聘任或聘用合同;職工被聘為其他職工的,應當與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簽訂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錄用新員工實行試用期,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事業單位新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和高校畢業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的履行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也可以是以完成特定工作的時間為期限。
聘用合同的履行期限由聘用單位與員工協商確定。職工在同壹事業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續簽聘用合同時,可以根據其要求不固定聘用合同的履行期限。第十三條事業單位的原合同制工人,在勞動合同期滿時,按本辦法的規定簽訂聘用合同。第十四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緩與員工簽訂聘用合同:
個人能力受到限制;
(二)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崗的。第十五條不屬於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範圍的職工,不願與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可以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試遷,在此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期滿未搬遷者,停止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由本人或所在單位辦理辭職或辭退手續。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第十六條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簽訂變更聘用合同;在達成協議之前,原聘用合同繼續有效。第十七條勞動合同履行期屆滿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第十八條聘用單位被撤銷的,聘用合同自動終止。第十九條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第二十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聘用單位應當解除聘用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管理制度的;
(三)根據人事部發布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退暫行規定》應予辭退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