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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社會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社會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維護社會養老福利機構及其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養老福利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社會養老福利機構,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非財政性資金投資舉辦的,為老年人提供住房、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托管等養老服務的機構。根據登記性質,社會養老福利機構分為營利性社會養老福利機構和非營利性社會養老福利機構。

養老院和老年康復醫院的設立和管理,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發展社會養老機構堅持政府引導、社會推動、政策扶持、嚴格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老年人需求和城市總體規劃,將社會養老機構的建設和發展作為本市養老服務發展規劃的主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區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根據市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制定本區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設置規劃,統籌本區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發展。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養老福利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社會養老福利機構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

區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養老福利機構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第六條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城鄉建設、工商、價格、衛生、住房保障、房管、水務、公安、食品藥品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市管理、稅務、財政和老齡工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養老機構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社會養老機構的管理工作。

供電、供水、供氣、電信、有線電視等企業應當在各自的業務範圍內做好為社會養老福利機構提供相關服務的工作。第七條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委會按照本辦法關於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管理範圍內的社會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第八條依法設立的社會養老福利機構行業協會應當配合民政部門做好行業自律、服務、協調和服務等級評定工作。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並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九條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興辦社會養老福利機構;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社會養老福利機構無償捐贈資金、物資或者提供服務。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養老福利機構及其舉辦者,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社會養老福利機構供養和獎勵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二章機構設置第十條設立社會養老福利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設立審批、機構設置、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或者工商登記等手續。第十壹條設立社會養老福利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符合本行政區域的養老福利機構規劃;

(三)有固定的服務場所,服務場所的建築設計、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符合適合老年人的標準和技術規範;

(四)具有與養老福利機構規模、業務性質和範圍相適應的生活、文化、康復、醫療和安全設施;

(五)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資金,平均每床不低於5000元;

(六)有適應服務業發展並具備相應專業要求的管理、服務、衛生技術、生活護理人員;能夠自理的工作人員與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 6,需要幫助和照顧的工作人員與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3;

(七)有完善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八)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申請人申請設立社會養老福利機構,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區民政部門申請籌建:

(壹)申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四)服務場所所有權證明;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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