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的工作。第三條市、區、縣紅十字會獨立設置,配備專職人員。第四條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繳納會費,可以自願加入紅十字會。
紅十字會會員應當遵守《紅十字會法》和本辦法,熱心紅十字事業,享有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第五條市和區、縣紅十字會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民主選舉會長和副會長,聘請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第六條本市紅十字會履行《紅十字會法》規定的職責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紅十字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二)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籌規劃和指導下,開展群眾性衛生保健、災後防疫、輸血獻血工作;
(三)開展人道主義救濟工作,籌集資金和接受捐贈;
(四)興辦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
(五)根據紅十字會章程吸收會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人民政府應當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全社會都應當關心和支持紅十字事業。
紅十字會的有關活動應當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支持和幫助。第八條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
(壹)紅十字會會員按照規定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紅十字會的動產和不動產收入及其社會福利機構支付的款項;
(四)人民政府撥款。
前款第(四)項分為紅十字事業基金和人道主義救濟專項基金。業務經費由財政部門列入地方財政預算,根據需要和可能追加撥款。人道主義救濟專項資金應當存入財政部門的專用賬戶,專款專用。第九條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市、區、縣紅十字會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給予支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減免稅優惠,並減收或者免收登記管理費。
市和區、縣紅十字會參加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社會福利機構進口的設備和物資,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免稅。第十條本市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單位應當積極宣傳紅十字會開展的慈善活動。第十壹條市紅十字會的社會募捐工作由市紅十字會統壹管理。
市紅十字會可以在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賓館等公共場所設立募捐箱,募集捐款。第十二條市、區縣紅十字會可以接受社會各界和境外的捐贈。第十三條企業對市、區、縣紅十字會用於發展紅十字事業的捐贈,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比例在計稅時扣除。第十四條市和區、縣紅十字會接受的用於人道主義救援和慈善事業的捐贈物資,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和優先辦理手續等優惠待遇。
接受國外無償援助或者捐贈並享受減免關稅優惠的物資設備,不得轉讓或者挪作他用。第十五條紅十字會法應當對捐贈款物建立賬戶、辦理手續;處置款物時,應尊重捐贈者的意願。第十六條為了發展本市人道主義救助事業,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紅十字基金或者基金會。第十七條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對本會及其所屬的社會福利機構的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進行檢查和監督。
市、區、縣紅十字會的經費來源和使用,應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檢查和監督。第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第十九條對為紅十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紅十字會授予榮譽稱號和榮譽證書、證章。第二十條街道、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依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基層組織,受上級紅十字會的指導。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