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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發票備註什麽時候強制要求了?

自2015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99號《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第壹項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中填寫始發地、到達地、車型和車號、運輸貨物等信息。如果內容較多,可以單獨附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9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在網絡平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第405號),對2020年起1的物流發票備註欄填寫有最新要求。

試點企業按照以下規定為會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僅對會員通過本平臺承包的貨物運輸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二)簽訂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協議範本由各省級稅務局制定。(3)使用自有稅控開票軟件開具增值稅發票,按3%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中註明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起運地、到達地、車輛類型和成員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如果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四)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目內容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簽約的運輸服務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壹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信息應統壹存儲,以備核查。(五)試點企業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會員開具專用發票。

試點企業可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55號)的有關規定,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其成員開具專用發票。不按規定開具不合規發票的,不作為有效報銷憑證。註意並嚴格按照要求執行,盡可能避免備註欄不填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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