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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業的經營風險

 物流企業指從事物流活動的經濟組織,至少從事運輸(含運輸代理、貨物快遞)或倉儲壹種經營業務,並能夠按照客戶物流需求對運輸、儲存、裝卸、包裝、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進行組織和管理。下面我就為大家解開物流企業的經營風險,希望能幫到妳。

物流企業的經營風險

 與客戶的合同責任風險

 現在是買方市場,不少現代物流商壹方面迫於商業壓力而接受了客戶的某些苛刻的合同條款,另壹方面為了招攬生意而承擔無限大的責任。這些都是極其不規範的做法,蘊藏著高度的風險。現代物流業已不是過去壹次性業務的運輸協議,合同壹旦簽訂下來,往往是數年之久。物流業務要求協助客戶控制好存貨與配送,做到在正確的時間內將完整無缺的產品以精確的數量送到準確的地點,甚至直接上架出售。所運的貨物不僅要求數量正確,還要保證質量,不能出現短少或殘損,並在合同中都以明確的條款加以規定。

 與分包商的合同責任風險

 物流企業是所有供應鏈的組織者,其中有的環節由其自己負責,有的環節需要委托分包商來具體實施。物流企業這樣做既是行業慣例也是行業特征。但在實踐中,物流企業必須選擇資信情況好的分包商,才能降低經營成本,又可使物流企業的責任風險降到最低點。因為在與分包商合作中,當客戶發生損失時,無論是物流商的過失還是分包商的過失,都要由物流商先承擔對外的賠償責任。所以,物流企業必須擬訂壹套良好的機制,選用可靠、具有專業水平的分包商,同時要有能力控制分包商的運作,配備專門人員對分包商進行調查、分析、跟進,不僅掌握其資信情況、專業水準、服務水平,而且進行動態管理,定期檢查分析,發現問題隨時解決。

 與信息系統提供商的合同責任風險

 現代物流企業要想開展物流服務離不開信息技術,不但物流企業依賴信息系統來掌握與控制其貨物,而且客戶也需要通過它來隨時掌握貨物的動態,有時這種服務被列入條款,合同中明確規定物流企業應及時準確不間斷地為客戶提供貨物的信息。而物流企業在利用信息技術時面臨著以下兩個問題:壹是信息系統出現故障;二是商業機密受到侵犯。解決此類糾紛時,如果合同中根據有關法律明確地劃分了雙方的責任,則糾紛容易解決;如果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同時既查不出原因,又確定不出責任方,則糾紛就很難解決。所以,物流企業在與信息系統提供商簽訂合同時應該明確雙方的責任,明確信息系統提供商在某種情況下需承擔多大的責任是十分重要的。

 物流實施過程中的第三者責任風險

 物流企業因第三者責任引起的賠償有時也相當驚人。如物流商使用自己的倉庫存放危險品發生爆炸,或使用自己船舶、車輛發生泄漏事件,所引起的財產損失、人身傷亡和環境汙染等,都要承擔巨額賠款。

 規避這壹風險,可以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隨著我國法律的逐步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法律須承擔壹定的經濟賠償責任,伴隨著公眾索賠意識的增強,此類索賠逐漸增多,影響當事人經濟利益及正常的經營活動順利進行。第三者責任險正是為適應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轉嫁這種風險的需要而產生的。

 建立物流綜合責任保險

 物流企業要想防範風險,可以采取全面措施,比如:通過員工培訓增強安全意識,嚴格選擇和管理好分包商,提高物流企業整體防範風險的能力等等。但是物流服務過程環節多,不測因素多,加強管理可以減少人為風險,但是絕對不發生問題是不可能的。壹旦發生事故,由於貨物或服務項目價值巨大,物流企業自身的經濟實力是難以承擔巨大的經濟賠償責任的。對於第三方物流企業來講,想要在短時間內將風險降到最小範圍、最低程度,應將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從而提高企業化解和抵禦風險的能力。

 傳統的車險和貨險早已不能適應現代物流企業的運作需求。在物流業發達的歐美國家,物流綜合保險已經被廣泛接受,在我國隨著物流的發展將形成壹個新的保險市場?物流綜合責任險。財產保險、貨物運輸險、雇員忠誠保證保險、人身意外險、機動車輛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等綜合包括在物流綜合責任險中,並且可根據各個物流企業的具體情況增加或者減少險種。

 物流綜合責任險中,保險對象不應僅僅限於壹般意義上的物流服務提供者,還應包括物流中的每個環節對象,被保險人可以是物流公司、貨運代理公司、運輸公司、承運人、轉運場、車站等。所有這些單位都可以單獨投保或作為物流公司的分包人列入物流公司的保險單中。保險責任主要包括法律責任和合同責任,即在承保前保險人對其物流合同認可的情況下,物流合同中受法律保護的責任範圍都可以由保險人承擔,根據責任不同而適用不同的費率。物流公司自身操作中的過錯、分包人的過錯等都可以歸入合同責任中。保險責任的賠償範圍主要有兩方面:物質損失和費用。物質損失主要指物流貨物的損失,費用則主要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貨物的召回運輸費用、再次運輸費用等。當合同變更時,物流企業應隨時通知承保人,以便承保人了解風險的變化情況,減少或者增加保險費。

物流企業的經營分類

 區分原則

 a) 符合以上定義的企業;

 b) 相近業務合並為同壹類型;

 c) 應將傳統單項服務功能與物流服務功能相結合。

 區分方法

 根據物流企業以某項服務功能為主要特征,並向物流服務其他功能延伸的不同狀況,劃分物流企業類型。

物流企業的經營類型

 運輸型物流

 運輸型物流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a) 以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為主,包括貨物快遞服務或運輸代理服務,具備壹定規模;

 b) 可以提供門到門運輸、門到站運輸、站到門運輸、站到站運輸服務和其他物流服務;

 c) 企業自有壹定數量的運輸設備;

 d) 具備網絡化信息服務功能,應用信息系統可對運輸貨場進行狀態查詢、監控。

 倉儲型物流

 倉儲型物流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a) 以從事倉儲業務為主,為客戶提供貨物儲存、保管、中轉等倉儲服務,具備壹定規模;

 b) 企業能為客戶提供配送服務以及商品經銷、流通加工等其他服務;

 c) 企業自有壹定規模的倉儲設施、設備,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貨運車輛;

 d) 具備網絡化信息服務功能,應用信息系統可對貨物進行狀態查詢、監控。

 綜合服務型物流

 綜合服務型物流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a) 從事多種物流服務業務,可以為客戶提供運輸、貨運代理、倉儲、配送等多種物流服務,具備壹定規模;

 b) 根據客戶的需求,為客戶制定整合物流資源的運作方案,為客戶提供契約性的綜合物流服務;

 c) 按照業務要求,企業自有或租用必要的運輸設備、倉儲設施及設備;

 d) 企業具有壹定運營範圍的貨物集散、分撥網絡;

 e) 企業配置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建立完備的客戶服務體系,能及時、有效地提供客戶服務;

 f) 具備網絡化信息服務功能,應用信息系統可對物流服務全過程進行狀態查詢和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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