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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平臺的分成業務稅務

6月2日,北京大數據協會財稅大數據專委會、中央財經大學稅收籌劃與法律研究中心、中國社科院大學稅收政策與治理研究中心、眾合雲科研究中心聯合發布《網絡主播稅收治理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對網絡主播涉及的稅收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

《報告》顯示,截至2021年底,我國在線直播行業用戶規模已達6.35億人,占總人口比例超40%。據綜合測算,僅抖音平臺就創造了3561萬個直接就業崗位。對此,北京大數據協會財稅大數據專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社科院大學稅收政策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為人表示,鑒於網絡主播逐漸成為壹種新職業,並衍生出助播、場控、客戶服務等職業,在相關稅收政策已經明確的前提下,逐步加強對網絡直播平臺及網絡主播的稅收監管很有必要。對於平臺來說,掙了錢必須繳稅;對平臺主播而言,完稅方能合規。

網絡平臺:

區分勞動關系判斷扣繳義務

北京大數據協會財稅大數據專委會會長,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蔡昌表示,對網絡平臺來說,網絡主播與平臺的勞動關系不同,其相應的扣繳義務也不同。

第壹種是帶貨主播與平臺簽訂勞動合同。如果雙方具有勞動關系,勞動者獲得的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主播獲得的收入,應由平臺企業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是主播與經紀公司簽約,由經紀公司負責主播的宣傳、公關、簽約談判等服務,然後從主播的收入中抽取壹部分作為回報。網絡平臺直接與經紀公司對接。對於這種情形,網絡主播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通常認為是經紀公司,由其根據主播實際直播情況,判定收入所得性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三種是獨立主播。這類主播流動性大,通常未與網絡平臺或經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獨立的名義從事主播活動。這種情況下,獲得的收入應按照經營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網絡平臺根據雙方協議約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網絡主播:

結合服務內容確定適用稅目

眾合雲科研究中心負責人庚鑫介紹,目前網絡主播的直播內容涵蓋類型很多,例如舞蹈、樂器主播,健身主播,電商主播等,收入類型也很多,包括簽約費、推廣費、坑位費、傭金和打賞收入等。這種情況下,對網絡主播而言,要結合服務形式和內容,準確區分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目。

眾合雲科聯合創始人、首席數字官胡萬軍表示,如果主播與平臺確立了勞動關系,那麽,主播獲得的簽約費、薪酬、推廣費、坑位費等,通常屬於工資薪金所得。電商平臺發放報酬時,采用全年累計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如果雙方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在不完全勞動關系框架下,個人所得稅壹般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或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值得註意的是,究竟是屬於勞務報酬所得還是經營所得,還須結合業務內容和經濟實質來判斷。壹些網絡主播雖然註冊了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但所有活動都以個人名義進行,或者雖然以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名義開展活動,但收入、成本都與其註冊的個體工商戶、企業無關,這種情況下主播獲得的所得也不壹定屬於經營所得;如果主播確有團隊、投資和經營場所,並持續開展經營,即使未辦理商業註冊,相關收入也可能屬於經營所得。

實務中,比較常見的情形,是個人依托平臺進行自主直播。這種情形下,對於普通認證主播,直播平臺按照分成協議約定比例獲得主播收入的分成,網絡主播以個人名義從事勞務獲得收入,與平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主播應按勞務報酬所得或者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壹部分小有名氣的主播,平臺與其簽署合作協議但並未確立勞動關系,按月向主播支付壹筆固定的“維穩費”,該收入也屬勞務報酬所得。

主播打賞收入應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業內關註的重點,也是實務中討論的焦點。中國稅務學會理事、北京大數據協會財稅大數據專委會常務副會長焦瑞進提出,從法理上分析,打賞收入具有明顯的營利性和收益性,具備可稅性。打賞者獲取主播提供的服務,產生了精神上的滿足和愉悅,因此,“打賞”並非單純的贈與,應理解為對主播提供服務所支付的對價。根據平臺和主播之間法律關系的不同,這種收入可以認定為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偶然所得、生產經營所得,依法產生納稅義務。但認定結果必須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舉例來說,如果主播以獨立身份進行直播,未與平臺簽訂勞動合同,打賞收入由平臺抽成後按協議約定的比例給主播分成,這種情況下,主播獲得的打賞收入應屬於勞務報酬所得。

成立工作室:

關註所得稅優惠政策

實務中,壹些主播選擇成立工作室,註冊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並以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專業人士提醒,在符合小微企業標準的前提下,主播應在合規稅務處理的基礎上,關註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北京大數據協會財稅大數據專委會研究助理吳迪介紹,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等規定,如果主播設立的企業符合小微企業標準,對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主播選擇成立個體工商戶,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交易各方:

增值稅問題同樣值得關註

北京大數據協會財稅大數據專委會研究助理周璇表示,網絡直播過程中的增值稅問題同樣值得交易各方關註。從網絡主播行為的法律性質認定角度分析,網絡主播收入涉及的增值稅稅目,主要有“文化傳播”“文化創意服務——廣告服務”“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經紀代理服務”“文化體育服務”“無形資產——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等。獨立的網絡主播(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壹般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對於這些小規模納稅人,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眾合雲科研究中心稅務顧問宋宇娟提醒,自然人持續開展經營業務,並履行按期申報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相關優惠。值得註意的是,如果主播以自然人獨立身份進行直播,要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臨時登記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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