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實行小學六年、初中三年的學制。凡實行其他學制的學校,必須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五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特別貧困、邊遠、居住分散的地區可以適當推遲入學。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從1997年起逐步過渡到六周歲入學。
盲、聾啞、弱智兒童、少年入學年齡為八周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決定,可以適當推遲入學。第六條 全市分期、分批到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
鐵東、鐵西、立山區,到1990年底實現九年制義務教育。
海城市、臺安縣、舊堡區35個鄉鎮(含礦區),到1996年底實現九年制義務教育。
海城市、臺安縣、舊堡區17個鄉鎮,到2000年底實現九年制義務教育。
自1990年起,由各級人民政府按規劃每年進行壹次驗收。第七條 中、小學校要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第二章 體制和管理第八條 實施義務教育,由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市區實行市、區兩級管理的領導體制;農村實行縣、鄉、村三級辦學,縣、鄉兩級管理的領導體制;廠、礦和其他企事業單位所辦中小學,由辦學單位自行管理,接受市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和業務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地區義務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義務教育的具體工作;各級計劃、財政、城建、人事、稅務、工商、勞動、衛生、公安等部門應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主要負責人員和分管負責人員對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責任制,要把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作為對有關負責人員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第十條 義務教育辦學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初等教育舉辦按國家、省教學計劃開設全部課程的全日制小學;初級中等教育要做到普通初中和基礎技術教育相結合。在農村除舉辦普通初中、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外,也可以在普通初中設職業技術教育班或增設壹些職業技術教育課程。
變更辦學形式,須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十壹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為盲、聾啞、弱智兒童、少年設置特殊教育學校(班)。
盲、聾啞、弱智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年限原則為九年,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先普及初等教育。第十二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違者,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及責任人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仍不改正者,對責任人每年處以壹百至壹千元的罰款,直至學生入學或復學為止。處罰由學校提出,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通過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單位予以執行,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執行。
因疾病不能按時入學或中途需休學的兒童、少年,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出具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病情證明,並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緩、免予入學或休學。違者,按前款處理。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助學金,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予以適當補助,保證兒童、少年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第十四條 禁止單位或個人招用沒受完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就業。違者,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立即退回,並對單位或個人處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罰款,對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處以五百至壹千元的罰款。屢教不改者,由工商行政部門令其停業,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不得給應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辦理營業執照和就業手續。違者,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責令其吊銷營業執照,取消就業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