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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山區代理記賬:高新鑒定“總收入”怎麽算?

高新技術企業是稅收風險管理的重點。只有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低稅優惠。不符合條件的不能享受。已經享受的,必須追回減少的企業所得稅。

高科技企業的條件之壹就是收入比。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2008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2008〕172號)還是《科技部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科技局2065438+號)但什麽是“總收入”法律上沒有規定。

早在2008年,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就發布了《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指引》(協會發[2008]83號),規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在最近壹個會計年度占申報企業當年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的比例與申報企業的計算結果壹致。很明顯,總收入是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的總和。

但上述說法並非稅收法規,而“總收入”在征管實踐中壹直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有人認為應包括營業外收入或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全部收入,也有人認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應以企業財務會計數據為依據,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為“總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A類,2014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3號,20107041第8行“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及明細”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及其他股權投資收入明確高新技術企業的“收入總額”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即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必須占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的60%以上才符合條件。

但是,對於申報表的解釋是否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存在爭議。

最近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的通知》(郭克楊法[2065 438+06]195號)規定,收入總額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後的余額。收入總額和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即高新技術企業的“收入總額”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

示例:

某高新技術企業2016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收入10萬元,普通產品收入200萬元,政府補助收入200萬元(符合非應稅收入條件,視同非應稅收入),股息紅利收入10萬元,股權轉讓收入300萬元(股權轉讓費用200萬元)。

根據2014第63號公告計算比例= 1000÷(1000+200+200+100+300)×100% = 55.56%根據國科點火[0+100+300-2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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