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了公司發起人(股東)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額、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額的規定。
2.取消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壹次繳足出資的規定。
3.新設公司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變更為認繳登記制,由公司發起人(股東)自主約定認繳出資的數額、方式和期限。
看似簡單的幾條法律法規的改變,就能給企業帶來翻天覆地的變化。今天就和大家探討壹下註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後,企業必須註意的三大會計和納稅問題。
首先,會計問題
註冊資本又稱法定資本,是公司制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並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者合同、協議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實收資本為投資者投入的實收資本。
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短期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貸記實收資本在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企業從投資者處收到的超過註冊資本或股本份額的投資金額,應在“資本公積”科目核算。
因此,註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後,認繳但未實際投入的資本,在認繳時不作賬務處理,在實際投入時記入“實收資本”科目。實際操作中,我們很多財務人員在登記時,按照註冊資本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實收資本”,實際收到投資後再沖減“其他應收款”,這是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會計規定的。
案例:
甲公司於2015年6月註冊成立,註冊資本為10萬元,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發起設立,根據公司章程,甲方出資400萬元,乙方以生產技術價格出資300萬元,丙方出資300萬元,出資期限為10年。
2065438+2005年5月1日,A期實際投入1萬元,B公司技術價格300萬元,C公司投入50萬元。
(壹)錯誤處理方法
1時,2015 1註冊成立。
借:其他應收款-A 400萬元
借方:其他應收款-B 300萬元
借:其他應收款-300萬元。
貸款:實收資本-400萬元
貸款:實收資本-B 300萬元
貸款:實收資本-300萬元。
2.2065438+2005年5月收到投資時,
借方:銀行存款654.38+0.5萬元。
借:無形資產300萬元。
貸款:其他應收款-A 654.38+0萬元
貸:其他應收款-B 300萬元
貸:其他應收款-C 50萬元。
(二)正確的應對方式
1時,2015 1註冊成立。
無會計處理
2.2065438+2005年5月收到投資時,
借方:銀行存款654.38+0.5萬元。
借:無形資產300萬元。
貸款:實收資本-A 654.38+0萬元。
貸款:實收資本-B 300萬元
貸款:實收資本-50萬元。
二、印花稅繳納的重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本賬簿印花稅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後,其資本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變更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總額。
因此,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和國稅發[1994]25號文的相關規定,註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後,未實際收到所認繳資本時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實際收到實繳資本時繳納。
以上面的例子為例
(壹)錯誤處理方法
1時,2015 1註冊成立。
借方:管理費-印花稅5000元。
貸款:銀行5000元。
2.2065438+2005年5月收到投資時,
拒付
(二)正確的應對方式
1時,2015 1註冊成立。
拒付
2.2065438+2005年5月收到投資時,
借:管理費-印花稅2250元。
貸款:銀行存款2250元。
三,企業所得稅抵扣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不適當投資導致利息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投資者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到期出資的, 企業對外借款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收資本與規定期限內應付資本的差額所應支付的利息,不屬於企業合理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由於國稅函[2009]312號是在2013年2月28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公司法修改之前頒布的,實繳登記制下的“實收資本”與認繳登記制下的“實收資本”基數不同。在具體操作上,各地可能會有很大差異。
因此,在認繳登記制下,如果股東不投入相應的資本,就需要依靠借入資本來維持經營,並產生相應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計算基數會有所不同,納稅人需要與當地稅務機關進壹步溝通或更加關註新政策的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