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十堰市城鎮居民(含戶籍居民和持有城鎮居住證的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在十堰市區無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5平方米。
2、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十堰市戶籍居民;有城市低保;在十堰市區無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2平方米。
3.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大專以上學歷;已辦理城鎮行政機關、單位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登記(聘用)手續,或已與城鎮企業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在十堰市區無房;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引進的人才,可優先申請公租房。
4、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以下條件:
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在申請人處連續工作壹年以上;在市區沒有住房;個人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市區人均工資收入標準。
擴展數據:
根據《十堰市保障性住房租賃管理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持有城市居住證的城市居民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在其家庭或個人條件符合規定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享受住房保障。
第十八條
住房保障的申請條件主要根據申請人或家庭的住房現狀和人均收入水平,同時根據申請人或家庭的實際情況,核實車輛、工商稅務登記、資產等信息。
各類保障方式的申請條件由市房管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市房管局可根據國家政策要求、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城鎮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等因素,對申請條件進行調整,並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住房保障實行網上申請、審核和管理制度。
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居住證)、家庭成員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或城市低保等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到工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由社區工作人員(新就業無房職工和來自工作單位的外來務工人員)將申請人基本信息和申請保障類型錄入十堰住房保障信息網。
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並聲明同意審核機構對家庭住房、收入和資產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審核的相關規定:
(壹)社區負責核實申請人家庭成員構成,在市區是否有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房屋。
(二)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組織社區進行入戶調查核實。
對無固定職業的申請人,由申請人提供收入情況的書面說明,街道辦事處組織與申請人無利害關系的社區幹部和居民代表(不少於3人)提出意見,對申請人的收入情況進行核實確認。
(三)市、區兩級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本部門職責確定的工作流程和審核事項,確定專人對申請人相關條件進行審核。
(四)市房管局為新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的終審部門。各區房管局是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租賃補貼的最終部門。
湖北省人民政府-十堰市發布《十堰市住房保障申請條件和審核規定》
十堰市人民政府-十堰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租賃管理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