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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達欠稅務通知書可以向稅務部門說明情況嗎

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少企業遇到過這種情況:可能從來沒被稅務機關主動聯系過,突然有壹天收到壹張《稅務事項通知書》,財務人員突然有點慌、毫無頭緒,甚至會覺得,我們單位是從此被稅務局盯上了嗎?

其實,無論在日常征管中,還是稅務稽查中,《稅務事項通知書》都是稅務機關使用範圍最為廣泛的文書之壹,那麽企業財務人員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時有哪些值得註意的事項呢。

首先我們了解下《稅務項通知書》的適用範圍。

早在2005年11月,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印發全國統壹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文件要求稅務機關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稅收執法文書。

通知中壹***列出了67個稅務執法文書式樣,其中第壹個就是《稅務事項通知書》,該通知書的主要內容包括稅務局名稱、文書編號、被通知人名稱、事由、依據、通知內容、稅務部門印章及日期。

除法定的專用通知書外,稅務機關在通知納稅人繳納稅款、滯納金,要求提供有關資料,辦理有關涉稅事項時均可使用《稅務事項通知書》。因此稅務事項通知書的使用範圍是很廣的,不是說收到就代表是出現稅收風險或者被稽查了。

《稅務事項通知書》中最重要的就是通知內容,包括:辦理通知事項的時限、資料、地點、稅款及滯納金的數額、所屬期等具體內容。

那麽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應當關註哪些重要細節?

1、首先,通知書上有沒有列明法律依據具體條款。

按國稅發[2005]179號通知的要求,稅務機關應填寫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而實踐中部分稅務機關出具的文書將法律依據具體內容的填制簡化到只列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名稱,而沒有列明具體適用的條款。這種情況下可以進壹步聯系稅務機關確認稅收事實,以免出現稅務機關法律條款適用錯誤的問題。

2、通知書是否告知企業應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按國稅發[2005]179號的要求,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納稅擔保人繳納稅款、滯納金的,應告知被通知人,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按照要求繳納稅款、滯納金後,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就說,比如納稅人對於稅務機關通知要補稅、補滯納金覺得不服,可以行政復議,但是先把稅款和滯納金交了才有資格申請,優先保證國家稅款不流失。

稅務機關通知除了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事項時應在《稅務事項通知書》中告知被通知人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稅務行政復議的,還要在通知中寫明稅務復議機關名稱。實踐中,部分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事項通知書》未告知納稅人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通過復議或訴訟的這樣的權利救濟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裏給大家解釋壹下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適用情形有什麽不同.根據最新版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第44號),對於征稅行為,必須先行政復議,再行政訴訟;對於非征稅行為,可以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沒有先後順序的規定。

那麽征稅行為和非征稅行為的區分就很關鍵,比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適用稅率的選擇,屬於征稅行為。加收滯納金,因為與稅收行為密不可分,也屬於征稅行為。但是對於罰款、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發票管理行為等等,屬於非征稅行為。

非征稅行為的特點就是:本身與征稅行為關聯度沒有那麽高、或者由征稅行為衍生而來的。例如:代開發票並不能直接歸屬於稅法要素中的某壹個,更多的是服務於市場交易,所以是非征稅行為;罰款行為的產生前提是納稅人未按期申報繳納稅款,且經催報催繳後仍不申報繳納,它是由具體的征稅行為衍生而來,因此,也是屬於非征稅行為。

那麽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時,行政復議機關如何確定呢?總原則壹句話:不服就找上壹級。

比如說:對某個區或者縣的稅務機關處理結果不服,就向市局申請行政復議。市局不服,可以向省局申請行政復議。那如果是國家稅務總局呢?由於國家稅務總局已經是稅務系統裏面的最高管理機構,因此,只能找總局本身進行復議。

那如果是對於某稅務局下屬的稅務所和稽查局的處理結果不服,只能是向他們所屬的某稅務局申請,而不能選擇上壹級稅務所或稽查局。因為稅務所和稽查局相當於稅務局的派出機構與直屬機構,本身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向其上級提起行政復議。

那如果說遇到***同行政行為呢?首先要關註,是稅務機關的***同行政行為,還是與其他機關的混合***同行為。如果由兩個稅務機關作出的***同行政行為,直接找***同上級稅務機關;如果是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部門***同作出的行政行為,由於牽涉到跨部門的問題,為了公平起見,只能找***同的上級行政機關進行復議。

最後我們總結壹下,企業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要註意:

1、從形式上審核《稅務事項通知書》是否規範,主要看擡頭和落款是否同壹稅務機關,有無簽署日期,被通知人是否本單位。

2、從實質內容上判斷通知內容是否與本單位有關。

3、當法律依據沒有落實到具體條款,要及時與發文稅務機關聯系,及時解決對政策適用產生的疑問。

4、準備相關證據材料,應對可能發生的稅務檢查。

5、若打算進行行政復議、或者訴訟,先判斷是對於征稅行為的處理結果不服,還是對於其他行為不服。征稅行為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復議不行才能起訴;其他行為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者直接起訴。

6、最後,如預計案情復雜、涉及金額較大、甚至關系到企業的存亡,可積極尋求專業稅務師及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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