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退稅政策的公告。
1.截至20265438年4月1日,符合下列條件的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自20265438年5月及以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免稅額:
1.增量免稅大於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沒有騙取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以上;
5.自2019,1年4月起,您未享受過“即收即退”和“先收後退”的政策。
2.本公告所稱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生產和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及其他電子設備、藥品、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及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及設備等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例按照納稅人申請退稅前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足12個月但超過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計算確定。
3.本公告所稱增量抵稅額,是指期末較3月31,2065438新增抵稅額。
四、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免稅額=增量免稅額×投入構成比
進項比例為2065 438-2009年4月納稅期間申請退稅前已抵扣的增值稅的比例(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完稅證明。
五、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按照本公告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六、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申請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的其他規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3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84號)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