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辦稅務登記,然後按地稅局和國稅局的要求,到指定銀行辦理納稅帳戶。
壹、開業稅務登記:
企業、包括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活動。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賬戶證明;
(4)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資料。
二、銀行開戶步驟:
1、提前預約銀行客戶經理或直接帶相關材料前去
2、在客戶經理的指引下簽相關文件、蓋章
3、銀行會將相關資料報送央行,壹般需要5個工作日,央行會下發開戶許可證
4、等待客戶經理通知去取證、回單卡、U盾等
5、在客戶經理的指引下進行賬戶存款等剩余操作
註:壹般來說,在開戶和取證中,法定代表人至少親自到場壹次。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十壹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壹)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
屬於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於公司登記範疇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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