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利用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納稅人因銷項稅額少於進項稅額而產生最終稅額抵扣的,應當利用最終稅額抵扣增值稅欠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欠繳稅款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問題的批復》(國〔2005〕169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有進項稅額抵扣的,可以按照國稅發〔2004〕112號的規定,使用增值稅留抵。納稅人使用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欠稅時,應當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1)若增值稅所欠稅款大於期末剩余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2)增值稅所欠稅款小於期末留稅額的,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按現行規定,與增值稅業務有關的相關事項,應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增值稅納稅檢查調整)”科目歸集,本科目余額結轉至“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欠稅有關事項的通知》(國〔2004〕1197號)第二條規定,抵扣欠稅時,應當按照欠稅發生的時間逐筆抵扣,先到先得。欠稅包括壞賬稅和欠稅。在確定實際扣除額時,以填寫通知書的日期為截止日期,計算欠繳稅款應繳納的滯納金金額,以欠繳滯納金的余額加上欠繳稅款的余額為欠費總額。欠稅總額大於最終免稅額的,實際扣除額應當等於最終免稅額,扣除的欠稅和滯納金按照配比法計算;如果欠款總額少於最終免稅額,實際扣除額應等於欠款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