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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5000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可以壹次性付清,是這樣嗎?

國家稅務總局

公告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稅收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64號

為落實國務院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促進企業技術改造,支持創業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現將實施和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1.生物制藥制造、專用設備制造、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儀器儀表制造、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企業在2014 1以後購置的固定資產(含自建)。

六大行業根據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確定。今後,國家有關部門將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六大行業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為上述行業,且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50%以上(不含)的企業。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2.企業在2014 1年10月以後購置的專門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萬元的,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壹次性扣除;單位價值超過654.38+0萬元的,允許按照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選擇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範圍和口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R&D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的通知》(郭克發[2008

企業專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在享受R&D費用附加扣除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R&D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R&D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執行

R&D、六大行業小型微利企業生產經營使用的儀器設備,可參照本條第壹、二款的規定執行。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三、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2065,438+03,654,38+02,365,438+0之前持有的單位價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其折舊價值可在2065,438+04,654,38+0之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壹次性扣除。

4.企業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進舊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已使用年限減去實施細則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後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壹經確定,壹般不得變更。

五、企業的固定資產采用加速折舊法,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壹經確定,壹般不得變更。

所謂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6.企業的固定資產不僅符合本公告的優惠政策條件, 而且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的相關加速折舊政策條件。

七、企業固定資產采取壹次性稅前扣除、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的,在提前申報時,應同時報送“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提前扣除)統計表”(見附件1),分年度申報,實行事後備案管理,並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

企業應保存購買固定資產的發票、會計憑證等相關文件和憑證(購買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提供使用壽命的相關說明)等資料備查,並應建立臺賬,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的差異。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適用本公告規定優惠政策企業的後續管理,在年終匯算清繳時重點審核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

八、本公告適用於2014納稅年度及以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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