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或澳門暫行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不常來內地的港澳同胞可以申請出境通行證。申請方法與申請港澳同胞回鄉證相同。
第二十三條港澳同胞來內地遺失回鄉證,應當向遺失地市、縣公安機關或者交通部門掛失,經公安機關調查後出具證明。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壹次性有效出入境通行證,證件退回港澳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申請人因國籍沖突不方便持有普通護照的,由居住地的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審批簽發,並每三個月制作壹次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設區的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外國護照、近期免冠照片並填寫完整的申請表,通過公安部“國家法定不予批準出境人員通報備案數據庫”和“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數據庫”核對其身份。審批簽發、制作和拒發出入境通行證的程序和要求,參照邊境地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簽發出入境通行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大陸居民因證件過期、遺失、損毀等原因,無有效證件不能進入臺灣省的,或者大陸居民在臺灣省出生的子女回大陸的,口岸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以為其簽發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