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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增值稅的征收範圍有哪些?

(1)壹般範圍:增值稅征稅範圍包括銷售(含進口)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2)特殊項目

1,商品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商品期貨交增值稅,實物交割時繳稅。

2.銀行出售金銀的業務。

3.當鋪老板賣死貨。

4.寄售業務銷售客戶委托的商品。

5.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生產、經銷集郵品和銷售集郵品。

(3)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視同銷售貨物,均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他人寄售。

2.代表他人銷售商品。

3.將貨物從壹個地方轉移到另壹個地方(同壹縣市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生產、委托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6.將自產、委托或購買的貨物分發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商品用於員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或購買的商品無償送給他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七項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物和裝置;

3.舊書;

4 .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免費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殘疾人專用物品;

7.出售給自己使用的貨物。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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