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殊項目
1,商品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商品期貨交增值稅,實物交割時繳稅。
2.銀行出售金銀的業務。
3.當鋪老板賣死貨。
4.寄售業務銷售客戶委托的商品。
5.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生產、經銷集郵品和銷售集郵品。
(3)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視同銷售貨物,均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他人寄售。
2.代表他人銷售商品。
3.將貨物從壹個地方轉移到另壹個地方(同壹縣市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生產、委托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6.將自產、委托或購買的貨物分發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商品用於員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或購買的商品無償送給他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七項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物和裝置;
3.舊書;
4 .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免費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殘疾人專用物品;
7.出售給自己使用的貨物。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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