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的稅法制度主要有以下壹些分類:
根據我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目前有權制定稅法或者稅收政策的國家機關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
壹、稅收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如《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如《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二、有關稅收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如《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
三、有關稅收的部門規章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部門制定,如《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理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其中,有些重要規章要經過國務院批準以後發布,如《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征稅辦法》。
此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某些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按照規定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稅收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某些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稅收規章。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中央政府不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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