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減按20%征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減稅政策)和財稅[2065 438+04]3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二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和年度匯算清繳時,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批,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還應當將企業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報稅務機關備案。
三、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按以下規定執行:
(1)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壹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累計預繳實際利潤不超過65438+萬元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超過65438+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的減稅政策;在本年度內,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2)實行固定稅率的小型微利企業,上壹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且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萬元的,可享受優惠政策;超過65438+萬元的,不享受減半的減稅政策。
定額納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後,仍按原辦法征收。
(3)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當年新設立小型微利企業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萬元的,可享受優惠政策;超過65438+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的減稅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未提前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壹計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業提前享受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5.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其中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 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