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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機構改革下崗職工有什麽政策?

事實上,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政策。請查看您當地政府的網站。

以下是河北省的政策,供大家參考:

做好定崗定編和鄉鎮人員安置工作

1,清退非正式人員。鄉鎮機關事業單位非正式人員,即各類臨時聘用、借調人員,壹律退休。

2.堅持和規範競爭上崗。競爭上崗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先競爭上崗,後分流”的原則,嚴禁搞“暗箱操作”。鄉鎮機關人員按照《黨政機關競爭上崗暫行規定》(中辦發〔2004〕13號)要求的程序和方法執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執行人事聘用制。鄉鎮行政事業單位人員要嚴格按照編制定編定崗,做到“編制到人、崗位到人、分流到人”。崗位和分流人員要公示,接受群眾監督。辦理相關手續,該縣對各鄉鎮定崗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立統壹的工資表和人員編制臺賬。分流人員必須離崗,不能和在職人員混在壹起,不能輪流上崗。嚴禁搞混合定編、輪崗分流。

3、明確人員分流的相關配套政策。鄉鎮分流人員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1)符合條件者可參加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錄用考試。目前可以自願報名參加組織人事部門組織的國家公務員選拔考試。(二)達到退休年齡,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及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到2005年6月底5438+2月31,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工作滿20年,或者工作滿30年,經組織批準,本人可以申請提前退休。其工作年限計入法定退休年齡,退休費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後,按退休人員處理。(3)未由鄉鎮機關安置的,發給基本生活費。(4)分流人員離開鄉鎮機關事業單位的,分流後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1995補充為1,退休時按企業辦法發放基礎養老金。建立健全分流人員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⑸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願辭職的,可壹次性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6]分流人員就業前,符合失業保險申領條件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符合低保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發放低保待遇;其人事檔案由縣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七)鄉鎮行政機關人員分流到事業單位的,享受新單位的工資福利政策,其工資低於原工資的,按照原工資就近調高相應的工資檔次;分流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工作年限超過1年的,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可比照同等學歷和資歷在專業技術結構定額內申報和評審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到非國有單位工作的,其檔案和人事關系由縣人事部門所屬的人事服務機構辦理,再由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重新錄(聘)用,其在非國有單位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作年限。被分流再就業的,可參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進壹步做好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的意見》(豫發〔2002〕14號)享受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政策。(九)對分流人員帶領創辦各類經濟實體、農業科技示範基地、生產經營企業和農民股份合作組織的,按有關規定在資金、用地、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優惠。

(二)機構分流人員。

1.退休手續。已參加養老保險的分流人員,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退休費,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撥付給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退休時按照企業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提前退休人員的退休費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未參加養老保險的提前退休人員退休費由原渠道支付。

2.辭職離職。辦理減員、離職手續後,相關部門解除其工資關系,根據實際情況分別適用以下兩種方式:

(1)事業單位正式人員分流後,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時按企業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分流人員建立養老保險關系,為分流人員補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1995到1,以分流人員自1995以來的歷年檔案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11%的比例補繳個人賬戶資金。其中:1994 65438+2月31之前參加工作的,從1995 65438+10月起至2005 65438+2月止補繳,1995之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6月1 . 0995以後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的當月起至2005年2月65438日止返還。逾期繳費年限和後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按照11%建立的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承擔。其中,分流前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並入企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繳費不足部分由財政補貼至11%,全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分流人員再就業的,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未重新就業的,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中斷手續,重新就業後繼續養老保險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凡主動辭去公職並與單位辦理解除人事、勞動關系手續的人員,可按上述辦法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也可按《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481994號)的規定給予壹次性補償。按照補償標準,每工作1年,支付相當於上壹年度國家規定的1個月基本工資的補償金。

(三)鄉鎮機構改革分流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以外失業或再就業的,按《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做好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的若幹意見》(豫發〔2002〕14號)文件規定,享受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政策。

(四)分流人員領辦各類經濟實體、農業科技示範基地、生產經營企業和農民股份合作組織的,按有關規定在資金、用地、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優惠。

(五)分流人員的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落實全省鄉鎮機構改革有關財政和社會保障政策的通知》(豫辦〔2005〕32號)執行。

(六)分流人員就業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其人事檔案由縣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

(七)到農村工作。鼓勵熟悉農村工作、有壹定工作能力的分流人員,經組織推薦,本人自願,村裏同意,辦理離崗手續後,可以到農村工作。鄉鎮給予壹次性經濟補償,補償金額由各縣市確定。

(八)凡符合鄉鎮機關事業單位錄用條件的人員,可自願報名參加鄉鎮機構改革競爭上崗後空缺的事業單位遴選考試,擇優錄用。失業人員將被分流,享受相關分流政策。

(9)2005年6月65438+2月31時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內部退休、無編制離崗人員,繼續享受當時的政策。

(十)其他特殊情況的分流人員,由各縣市區參照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並報焦作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編辦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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