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在朝陽辦過業務,不太熟悉,海澱大致如下:
社會保險登記及參保業務(養老、失業、工傷、生育)
1、業務事項名稱:申辦社會保險登記及參保業
2、業務事項類型:對外服務類型事項
3、所需提交的材料:
1) 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保單位攜帶以下材料及復印件壹份:
2)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
3) 企業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4) 事業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
5) 社會團體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副本)
6) 國家機關持單位行政介紹信
7) 軍隊機關事業單位提供上級(軍級)人事勞動部門開具的有關單位性質證明
8) 參保單位與開戶銀行簽訂無合同號的《北京市同城特約委托收款付款授權書》
9) 《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
10) 辦理醫療保險新參保,須提交以下材料:持已領取的社會保險登記證及復印件,到醫療保險部辦理醫療保險新參保手續,領取醫療保險手冊編碼
11) 辦理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新參保,須提交以下材料:
a) 在本市範圍內參加過社會保險的職工,提供《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加表》壹式二份
b) 未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的本市城鎮、外埠農村、本市農村人員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壹份,外埠城鎮職工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和戶口簿復印件壹份(其中戶口簿復印件包括戶主、本人各壹頁)
c) 外埠城鎮及外埠農村戶口的人員,如已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綠卡),在此證件的有效期內須參加生育保險,持復印件壹份
d) 醫療手冊編碼前九位號碼
e) 跨年度補繳的養老保險的,單位需經行政事務受理中心審批,補繳當年的養老保險,單位須 出示補繳說明、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證明及發放工資的原始憑證復印件等材料
f) 《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登記表》壹式二份
g) 《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加表》壹式二份
h) 《北京市社會保險補繳明細表》(表四)壹式二份
i) 《北京市社會保險補繳匯總表》(表五)壹式三份
j) 《北京市社會保險費繳費月報表》(表七)壹式二份
4、業務(政策)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 國務院259號令)
《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06年 市政府183號令)
《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1999年 市政府190號令)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04年 市政府140號令)
《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05年 市政府154號令)
5、受理範圍:海澱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的合同制工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鄉鎮企業的城鎮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6、申辦條件:海澱行政區域內符合受理範圍的各類企業、事業、機關、社團及其職工。
7、辦理時限:即時辦理
8、辦理時間:每月5日-25日,周壹至周五上午8:30?D12:00,下午1:30?D5:00,節假日除外
9、辦理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新街口外大街1號海澱社保大廈(北太平莊橋西南角)
北京市海澱區上地信息路19號商服中心三層
北京市海澱區太平路5號金盾出版社三層
10、收費標準及依據:免費
11、咨詢電話:82071188-8101(區中心),62960228(上地分中心),68249896(萬壽路分中心)
12、監督單位及電話:海澱區勞動社會保障局人事教育科 82071188-1201
13、業務辦理流程:
附件下載:
申辦社會保險登記及參保業務表格下載
關於申報2010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通知
京社保發〔2010〕6號
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參保單位:
為減輕參保單位申報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保險繳費工資(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工作量,提高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的工作效率,2010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申報工作增加網上申報和五險企業版軟件上報的方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壹、 申報期限
申報2010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期限為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4月20日。
二、申報方式
(壹)參保單位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企業版”)軟件進行申報
參保單位從參保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下卸已參保繳費職工的人員信息,導入“企業版”軟件後錄入職工上壹年月平均工資,錄入完畢下卸繳費工資電子報盤數據,並攜帶打印的《北京市職工上年月均工資收入申報表》報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
(二)參保單位通過網上申報系統上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有兩種方法:
1.參保單位通過網上申報系統錄入職工上壹年月平均工資,上報後攜帶自行打印的《北京市職工上年月均工資收入申報表》至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前臺核對確認上報信息並辦理申報業務;
2.參保單位通過網上申報系統將“企業版”軟件下卸的繳費工資申報電子報盤數據文件上傳,攜帶自行打印的《北京市職工上年月均工資收入申報表》至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前臺核對確認上報信息並辦理申報業務。
三、參保單位在申報2010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前,申報的職工上壹年月平均工資須經職工本人確認。參保單位未按時申報當年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將根據《關於進壹步規範繳費工資申報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保發〔2008〕238號)的規定,由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暫按該單位最後繳費月繳費基數的110%確定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新年度繳費工資基數。
四、在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等社會保險代理機構以個人身份存檔且參加養老和失業保險的參保人員,須按本通知第壹條規定的時限到社會保險代理機構辦理申報2010年度養老與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檔次的手續。未按期辦理申報手續的,其2010年度養老與失業繳費基數的檔次依據本人上壹繳費年度的檔次確定。
五、各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應根據本通知的規定,結合本經(代)辦機構的實際情況,為參保單位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提供便利條件。各參保單位應按本通知的規定做好本單位2010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申報工作。
六、參保單位可到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免費領取“企業版”軟件光盤,也可以通過“北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進行下載。原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使用的基數采集軟件停止使用。
二O壹O年壹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