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其所得與其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境內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利息或者利息到期時,應當代扣代繳境外公司的企業所得稅。
2.根據現行增值稅制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有應稅行為,在中國境內沒有營業機構的,以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中國人民* * *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有應稅活動,在中國境內沒有營業機構的,以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擴展數據
非居民企業國內所得稅稅率和收入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19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凈值全額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比照前兩款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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