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中的黃酒、啤酒、汽油、柴油等應稅消費品以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也屬於從量稅。
消費稅是針對特殊的消費品或消費行為征收的壹種商品流轉稅,屬於價內稅。消費稅的征稅範圍為列舉的十五個稅目(煙、酒、高檔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車、摩托車、高檔手表、高爾夫球及球具、遊艇、木制壹次性筷子、實木地板、電池以及塗料)。計稅方式主要包括從量計征、從價計征以及從量從價復合計征。
從量計征即從量定額,計稅依據為數量,稅率為單位定額稅率。適用範圍為黃酒、啤酒和成品油。
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單位或個人,對外銷售黃酒、啤酒和成品油,消費稅應納稅額=銷售數量乘以單位稅率。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