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消費稅征收環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加工、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稅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因此,消費稅壹般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金銀首飾和香煙除外)
(二)消費稅征收範圍
現行消費稅征收範圍主要包括:煙、酒、鞭炮、煙花、化妝品、成品油、貴重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器材、高檔手表、遊艇、木質壹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摩托車、汽車、電池、油漆等稅目,部分稅目又細分為若幹個子目。
二、消費稅籌劃方法
(壹)銷售稅收籌劃法
(1)稅收籌劃邏輯
《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消費稅壹般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金銀首飾和卷煙除外)。在後續的批發和零售環節,由於價格已經包含消費稅(屬於價內稅),不需要繳納消費稅,稅收最終還是由消費者承擔。
消費稅的納稅人是生產、委托、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因為消費稅大部分是在生產過程中繳納的,大部分銷售過程不是。所以,如果能降低生產過程的銷售價值,提高銷售過程的銷售價值,只要定價合理,就能達到節稅的效果。
比如生產加工摩托車、汽車、電池、油漆的公司,因為涉及消費稅,可以通過成立單獨的銷售公司來降低過高的消費稅負擔。
具體規劃思路:註冊壹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先把公司的產品賣給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賣給經銷商或者客戶。因為這些應稅產品的消費稅是在生產過程中繳納,而不是在銷售過程中繳納,所以銷售公司在銷售過程中不用繳納消費稅,只要價格合理,就可以少交壹部分消費稅。
(2)稅收籌劃的註意事項
在實際操作中,營銷部門是企業業務價值鏈中不可或缺的壹環,將壹部分利潤留在銷售公司是符合企業實際的。在稅收籌劃中,企業要合理劃分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的利潤。
按照市場的規律,壹般制造過程的利潤是很低的,所以估算壹個相對合理的比例,比如30%-40%的利潤分給銷售公司,就是合理的分成。但是絕對不能把超出正常範圍的利潤全部轉給銷售公司,這是違背常識的,會導致稅務核查。只要分配得當,稅收籌劃還是有壹定空間的。
(2)變銷售套餐為收取保證金方式的稅務籌劃方法。
稅收籌劃的邏輯:
包裝是否隨貨物銷售收取押金是因為會計處理方法不同,導致計算消費稅的結果不同。企業銷售有包裝但無定價的產品,保證金不作為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額的,可以減征消費稅。
(3)所有外包加工的稅務規劃
消費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
消費稅在生產、委托加工、進口環節征收,銷售環節不再征收。消費稅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委托方將外包加工回收的應稅消費品用於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允許按照規定扣除受托方代扣代繳的稅款。
但是,如果委托方即甲方不收回委托方外包連續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而是所有應稅消費品均可委托方加工並直接對外銷售,則省略了甲方自己生產加工的環節,因模式轉換而產生不同的計稅依據,即:
委托加工產品的應稅價值=(材料成本+加工費+從量稅)/(1-消費稅稅率)。
委托方連續加工的產品的計稅價值為產品的銷售價格,產品的銷售價格壹般會高於計稅價值。兩種不同計稅價值的差異導致了消費稅的不同計算結果,從而有了稅收籌劃的空間。
(四)直接將消費品換成先賣後買的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五)單獨核算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的邏輯:對於兼業經營的應稅消費品公司,應分別核算不同消費稅率的銷售額,否則,從高適用稅率開始增加企業稅負。
(6)減少費用,減少計稅價值中的稅收籌劃。
銷售費用包括業務推廣費、贊助費、會議費、招待費等。,可以轉到關聯企業(如建立關聯銷售公司)消化。或者與經銷商簽訂銷售合同相關的管理運營費用由經銷商承擔,公司會給予經銷商壹定的返利補貼或價格優惠,以降低應納稅額,達到降低消費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