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證明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除受托方為個人外,受托方應當在向委托方交付貨物時代收代繳稅款,納稅義務發生在受托方向委托方交付貨物的當天;
3.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未對外銷售的,納稅義務發生在貨物轉移的當天;
4.對於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納稅義務發生在進入關境之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
第十五條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委托海關征收。
海關應當與稅務機關共享消費稅信息和貨物出口申報信息。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征收消費稅的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十八條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0日、15日、1個月、1個季度或者半年。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核定;如果不能按照固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可以按時間繳納稅款。
以壹個月、壹個季度或者半年為壹個納稅期的納稅人,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納稅期限為十日或者十五日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次月壹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和納稅申報期限按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與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海關、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消費稅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消費稅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