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位於杭州蕭山區。第三條開發區實行國家對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優惠政策,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型管理體制,遵循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通過外引內聯,引進資金、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和科學管理方法,以工業和科學研究開發項目為重點,發展資金、技術密集型產業和基礎產業,興辦第三產業,促進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第四條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開發區投資興辦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建設交通、能源、通訊、環保等基礎設施。
鼓勵國內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開發區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合作,建立科技開發機構或科工貿聯合體。第五條開發區應當為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第六條開發區投資者的資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保護。
開發區內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七條開發區設立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對開發區的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第八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經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制定開發區的行政法規並組織實施;
(三)審批或審核開發區內的投資項目;
(四)負責開發區的財政、稅務、國有資產、審計、統計、勞動、人事、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五)負責開發區土地的規劃、征用、開發和管理,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建設項目和房地產的管理;
(六)統壹規劃和管理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七)保證開發區內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八)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貿易、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其他涉外經濟活動;
(九)處理開發區的外事工作;
(十)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的工作;
(十壹)負責開發區的環境保護、地下資源和文物保護;
(十二)興辦和管理開發區的公益事業;
(十三)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九條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幹職能機構,具體負責開發區的行政管理工作。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工作。第十條開發區的外匯管理、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等業務,由有關部門或其設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直接辦理。第十壹條在開發區投資經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壹)中外合資企業;
(二)中外合作經營;
(3)外商獨資經營;
(4)國內投資者獨立經營或聯合經營;
(五)補償貿易;
(六)租賃或受讓開發區內的企業;
(七)購買開發區企業的股票或債券;
(8)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以前款第(壹)、(二)、(三)項方式投資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第十二條開發區優先引進下列先進技術:
(壹)屬於國家或地方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
(二)對國內企業的技術改造或產品升級有重大推動作用;
(三)其產品可以出口或者替代進口;
(四)生產工藝或者制造技術是中國所需要的;
(五)有利於國內某壹產業或產品趕上世界先進水平;
(六)有利於當地資源的開發。第十三條開發區內不得設立下列企業:
(壹)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
(二)環境汙染且缺乏有效控制措施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設立的。第十四條投資者在開發區興辦企業、事業,應當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經審批後,依法辦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等手續。第十五條開發區內的企業應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為職工提供文明、安全、衛生的工作條件,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社會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