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沖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銷售貨物與有償收購舊貨是兩項不同的業務活動,銷售額與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在公平交易的情況下,舊商品的折價和購買方支付的貨幣金額之和應該與新商品的含稅公平市價相當,因此應以舊商品的折價和購買方支付的差價來確定含稅銷售收入,然後再根據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來確定銷售收入。
二、取得的抵價舊商品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銷售方在回收舊商品後,對舊商品的處理壹般分為三種情況:壹是將舊商品銷售給廢舊物資回收單位,二是將舊商品作為資源回收利用,三是為避免舊商品廢棄後對環境產生汙染(如舊電池等),企業將舊商品回收後進行綜合處理。無論哪種情況,取得舊商品後企業壹般先將其作為存貨管理,根據不同情況按其抵價金額計入“原材料”或“庫存商品”中,由於壹般無法取得舊商品相應的增值稅發票,也就不能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率和壹般納稅人不同,2009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業務稅率按4%計算征收增值稅,之後發生的業務按照3%征收增值稅。
例五星電器商店(為小規模納稅人)2009年5月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電視機,開出普通發票38張,收到貨款8萬元。並註明已扣除的舊貨折價為3萬元。
2009年小規模納稅人是按3%的征收率計算增值稅的。銷售收入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和舊貨的價值合計計價,舊貨作為存貨單獨計價進入存貨賬。因商場所標售價為含稅售價,所以:
銷售收入=含稅售價/(1+增值稅稅率)=(80000+30000)÷(1+3%)≈106796.12(元)
借:庫存商品——舊電視機 30000.00
庫存現金 8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6796.1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320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