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稅率:
1,綜合所得,超額累進稅率3%至45%;
2、營業收入,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應納個人所得稅=(實際收入-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1.扣除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工資薪金。
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的工資收入,分別由用人單位和派遣單位支付。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應納稅所得額為納稅人每月工資薪金總額扣除規定的費用後的余額。
計算預繳稅金;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扣除,直接按全額支付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2.用工單位會從支付給派遣單位的費用中扣除部分工資薪金。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支付給中方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全額納稅。但對於能夠提供有效合同或相關證明,證明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壹部分已按照有關規定向派遣單位繳納的,可以扣除實際繳納部分,並按照余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從國內外工資薪金中扣除費用。
納稅人在取得境內外工資、薪金所得時,首先應當判斷在境內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來源於壹國所得。如因受雇、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服務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都是來源於中國的所得。
如果雇主在中國,應該是來自中國的收入;如雇主在中國境外,所得來源於中國境外,應按有關規定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壹律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無效。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領購、保管和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